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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互換

鎖定
商品互換又稱為 “商品價格互換”,場外交易的互換業務的最新發展。商品互換實際上是互換與商品指數期貨的合成工具,其基本方法均與利率期貨相類似,其中固定支付的對象應是定量商品與固定價格相乘的商品總額,浮動支付的是定量商品與其市價相乘的商品總額。商品互換業務是80年代以來發展起來的一種國際金融業務創新。對於互換市場的最終用户來説,商品互換的目的是降低籌資成本和避免商品價格波動的敞口風險; 對於商品互換市場的中介人來説,參與商品互換交易則是為了獲取手續費或交易利潤。 [1] 
中文名
商品互換
類    型
金融交易
目    的
管理商品價格風險
税務處理
計算繳納相應的流轉税和所得税。

目錄

商品互換簡介

商品互換是一種特殊類型的金融交易,交易雙方為了管理商品價格風險,同意交換與商品價格有關的現金流。它包括固定價格及浮動價格的商品價格互換和商品價格與利率的互換。

商品互換主要信息

商品互換的會計與税務處理
商品互換屬於非貨幣性交易,通常情況下,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按照相關税法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實際上是一種有償出讓資產的行為,只不過換取的不是貨幣,而是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將非貨幣性交易分解為出售或轉讓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購置新的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税務處理,分別計算繳納相應的流轉税和所得税。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增值税率為17%.2002年10月,甲公司以其生產的A產品與乙公司的B商品進行交換,雙方對換入的資產均作為庫存商品核算,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A產品的賬面價值為80000元,公允價值(不含增值税,下同)和計税價格均為100000元。B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10000元,公允價值和計税價格均為100000元。2003年3月,甲公司將換入的B商品出售,價款為130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003年5月,乙公司將換入的A產品出售,價款為120000元。
假設甲、乙公司均未對換入、換出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上述業務不考慮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因素。
甲公司的會計與税務處理為:
1.2002年10月,甲公司用A產品換入B商品。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應視同銷售,增值税銷項税額=100000×17%=17000(元)。
借:庫存商品—B商品80000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170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80000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17000
2002年,會計上對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收益。而税務上確認產品銷售收入10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80000元,即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所得20000元(100000-8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2年企業所得税時,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20000元。此時,B商品的計税成本為100000元。
2.2003年3月,甲公司將B商品出售,增值税銷項税額=130000×17%=22100(元)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152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30000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22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80000
2003年,會計上對這筆業務確認產品銷售收入13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80000元,即確認銷售利潤50000元(130000-80000)。而税務上確認銷售收入130000元,計税成本100000元,即確認商品轉讓所得30000元(130000-100000)。由此可見,會計處理比税務處理多計收益20000元(50000-3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3年企業所得税時,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20000元。
綜上,甲公司在換取B商品時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20000元,將其出售時應調減20000元,整個交換及處置過程中共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0元(20000-20000)。
乙公司的會計與税務處理為:
1.2002年10月,乙公司用B商品換入A產品,增值税銷項税額=100000×17%=17000(元)。
借:庫存商品—A產品110000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17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110000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17000.
2002年,會計上對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收益。而税務上確認產品銷售收入10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110000元,即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10000元(100000-11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報2002年企業所得税時,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10000元。此時,A產品的計税成本為100000元。
2.2003年5月,乙公司將A產品出售,增值税銷項税額=120000×17%=20400(元)。會計分錄略。
2003年,會計上對這筆業務確認產品銷售收入12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110000元,即確認銷售利潤10000元(120000-110000)。而税務上確認銷售收入120000元,計税成本100000元,即確認商品轉讓所得20000元(120000-100000)。由此可見,會計處理比税務處理少計收益10000元(20000-1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報2003年企業所得税時,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0000元。
綜上,乙公司在換取A產品時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10000元,將其出售時應調增10000元,整個交換及處置過程中共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0元(10000-10000)。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