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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破產主義

鎖定
商人破產主義是指關於破產法適用對象範圍的一種立法理論,始形成於中世紀意大利沿海商業城市。主張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只對商人適用破產程序解決,對普通人仍適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持此理論的國家在立法上多不將破產法作為獨立法典,而是作為商法中的一部分。 [1] 
中文名
商人破產主義
所屬學科
法律
起    源
中世紀意大利沿海商業城市
釋    義
關於破產法適用對象範圍的一種立法理論
大陸法系中拉丁法系的國家多采取此種主義。由於現代社會中商人的概念已逐漸為企業、公司法人所取替,20世紀後各國制定的破產法已無再採用商人破產主義的,一些過去採用商人破產主義的國家也在新法中改行一般破產主義。如法國在1967年頒佈的破產法中便擯棄了商人破產主義。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