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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壽康文化研究學會

鎖定
商丘市壽康文化研究學會,是2006年12月在商丘市民政局註冊,由商丘市社科聯主管的,由關注青少年身心健康、家庭穩定和社會風氣淨化的各界有識之士所組成的社會公益組織。
中文名
商丘市壽康文化研究學會
地    區
商丘市
成立時間
2006年
機構類別
研究學會

商丘市壽康文化研究學會學會概況

宗旨是發掘、整理、研究、弘揚中華傳統壽康文化遺產,指導青少年控制手淫等不良惡習、遠離網絡上下的色情,幫助成年人遠離婚外情、一夜情,幫助人們對治煩惱、增加慈悲之心,研究探討人際關係中的方便善巧,為社會穩定、民風淳樸、民眾長壽健康做出一分努力。
2010年,學會獲得全國先進學會,河南省學習落實科學發展觀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商丘市壽康文化研究學會理事會

姓名
性別
年齡
學歷
籍貫
社會職務
職務
徐冉
37
大專
商丘
江西九江廬山區東林淨土文化研究學會副秘書長
會長
李東亮
32
專科
商丘
商丘義工聯會長
副會長
朱士德
49
大學
商丘
商丘梁園區機械局供銷科長
副會長
張帆
38
大學
北京
北京慈生堂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徐濤
39
本科
商丘
商丘天鳳科技職業中專教導處主任、學生科科長
秘書長
李國傑
32
大學
商丘
商丘市義工聯 秘書長
理事
方冰
25
大專
商丘
商丘睢陽區公療醫院放射科醫師
理事
徐學廣
41
高中
商丘
商丘市運輸公司 員工
理事
吳紹先
35
大專
湖北
武漢伊生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 《E生代》雜誌社執行主編
理事

商丘市壽康文化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商丘市壽康文化研究學會,簡稱“商丘壽康學會(SQSK)”。
第二條 本會是由關注青少年身心健康、家庭穩定和社會風氣淨化的各界有識之士所組成的、以商丘為中心的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掘、整理、研究、弘揚中華傳統壽康文化遺產,指導青少年控制手淫等不良惡習、遠離網絡上下的色情,幫助成年人遠離婚外情、一夜情,為社會穩定、民風淳樸、民眾長壽健康做出一份努力。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商丘市社科聯,登記管理機關是商丘市民政局。本會自覺接受主管單位商丘市社科聯和管理機關商丘市民政局的領導、指導與監督。在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註冊地為中國商丘,辦公地址為:商丘市德信商務大廈912室。
第二章 本會的目標
第六條 本會致力於通過以下各種形式:
(一)組織發掘、整理、研究中華傳統壽康文化遺產;
(二)組織有關壽康文化問題研究,承接各方面委託的相關課題和信息諮詢;
(三)組織舉辦各種學術討論會以及各種展覽、展示等不同形式的文化活動;
(四)邀請有關學者參加學術會議和文化活動;
(五)編輯出版本會通訊、學術資料和圖書等出版物;
配合和輔助政府,促進社會的繁榮穩定和民眾的長壽健康,為商丘、河南乃至全國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正式會員”、“特邀會員”與“聯誼會員”三大類。
“正式會員”。正式會員連續五次未參加本會正式活動的,將被取消正式會員資格。
“特邀會員”分學術界代表、慈善界代表、文體界代表等,根據實際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產生(人員比例控制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特邀會員”有當選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
“聯誼會員”是停止交納會費的正式會員與行使特邀會員權利完畢的人士,可自願繼續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服務、培訓服務的優惠權與聯誼活動優先權(相對於非會員)。
本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榮譽會員”、“慈心大使”等系列。榮譽會員作為對壽康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的嘉獎。愛心大使由榮譽會員中願意為本會執行特定使命者擔任。以上榮譽頒發需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可執行。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章程;(二)自願加入本會;(三)理解並熱心壽康事業,願意為本會宗旨內的有關事業提供義務服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向本會或本會代表機構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討論通過;(三)由本會會員管理部門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優先獲贈本會的書刊資料;
(四)享受本會的各項榮譽稱號與福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利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準時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六)積極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創始會員自然成為本會終身會員,終身會員除因個人責任觸犯刑法或嚴重損害本會利益者外,其會員資格不得被剝奪。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本會理事會未能召集會議期間,本會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亦可停止其會員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大會宣言;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除本會創立大會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到場出席或通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除名,審議榮譽會員的授予;(六)審議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審議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總部各機構開展工作,協助本會各專門委員會、地方分會與專業分會開展工作;(九)制定本會總部內部管理制度與工作制度、審定本會理事會各工作委員會的組成辦法與工作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五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五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可採用各種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除首屆外,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況(戰爭、自然災害或交通不便等),可由本會會長會議代行常務理事會權限。會長會議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可採用各種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傳統壽康文化有正確認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曾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社會形象良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五)沒有明顯的非主流政治傾向;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秘書長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與屆數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主管部門審定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及下屬財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其他涉及本會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決定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制訂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訂年度財政預算;
(四)負責各機構運作的監督工作;
(五)在會長缺席情況下代替會長主持會議或出席活動。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秘書長職權:
(一)協助秘書長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當秘書長無法正常工作,代替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各類捐贈和資助;
(二)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資助;
(三)在註冊地政府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各種資金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及所有下屬機構必須按照本會章程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導師、會員代表大會、社會各界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或本會理事會委託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機構、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事先徵求本會導師們的意見,經理事會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並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宗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變。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五分之四以上多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導師與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慈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06年12月14日在本會成立大會由本會發起人及全體代表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