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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出生證被盜事件

鎖定
2011年,商丘市婦幼保健院4885份出生證被盜,次年,該院清查時發現又有2000份出生證丟失,系當時被盜後未清查出。 [1] 
2021年12月2日,上官正義發佈微博稱,自己希望當地重視此案,並繼續調查。12月5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警隊表示,對此案重啓調查 [1] 
2023年11月13日,上官正義再次追問2011年商丘市婦幼保健院4885份出生證被盜案件判決情況,稱“判決情況不應成為秘密”。 [5] 
2023年11月14日報道,就部分媒體和網民關注商丘市婦幼保健院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案件的處理情況,據悉,商丘市婦幼保健院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案件發生後,商丘市高度重視,公安機關組成專案組,全力以赴推進偵辦,案件已成功告破。2023年2月,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對商丘市婦幼保健院保健科原科長李某英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原副科長曹某連、丁某玲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曹某連、丁某玲提出上訴。5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依法維持本案一審判決。 [6] 
中文名
商丘出生證被盜事件
發生時間
2011年

商丘出生證被盜事件事件經過

2011年1月30日早上8點,商丘市婦幼保健院科室人員走進科室走廊時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辦公室門打開,地面和桌面上散落有空白出生醫學證明。隨即報警,轄區派出所趕到後對現場進行了勘察和筆錄。院方在清點時,發現有2885份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次年二次清查時,又發現了2000份出生證明不知去向,認真審核發現系當時被盜時沒清查出來。報案後,商丘當地成立了專案組對此事進行調查。但隨着時間推移,原辦案民警已調離專案組,此案的後續進展也沒有消息。 [1] 
2012年2月,因保健科原科長退休,工作交接後進行二次清查,又發現2000份出生醫學證明丟失,隨即登報聲明作廢。 [3] 
2021年12月2日,上官正義發佈微博稱,自己希望當地重視此案,並繼續調查。 [1] 
2023年11月13日,上官正義再次追問2011年商丘市婦幼保健院4885份出生證被盜案件判決情況,稱“判決情況不應成為秘密”。 [5] 

商丘出生證被盜事件事件調查

2016年,河南都市頻道曾對此事進行過調查。該頻道記者在福建走訪調查瞭解到,使用這一批出生證的孩子,大多來歷不明。 [1] 
商丘市婦幼保健院出生證明案件情況説明圖 商丘市婦幼保健院出生證明案件情況説明圖
2021年12月5日,記者聯繫了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警隊郭隊長表示,當地十分重視此事,已對此案重啓調查 [1]  。12月7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發佈《關於網傳“商丘市婦幼保健院被盜出生證明案件”的情況説明》 [2] 

商丘出生證被盜事件事件迴應

商丘市婦幼保健院寫於2013年的被盜情況説明中解釋為:經審核後為首次被盜時沒有查清。 [3] 
商丘市婦幼保健院院長尤培華介紹,商丘市婦幼保健院的大庫存有全市待領的出生醫學證明,該院領取本院所需證明時,會將其轉移到院內小庫,同時一一登記日期。經清查,被盜證明的登記日期均為2010年,其中第一次被盜證明的登記日期分別為8月28日和12月7日,而第二次清查發現的被盜證明登記日期比第一次的早,分別為4月29日和5月16日;院內首次被盜排查時按照慣性思維,默認8月28日前的已發放完畢,導致首次排查沒有查清。 [3] 
商丘市梁園區衞健委主任徐作社迴應稱:“10年前醫院的管理嚴密程度、對出生醫學證明的重視程度都不如現在。當時,我們從組織上對此進行了處理,處理結果進行了上報,上級也是認可的。至於第二次被盜,我們認為是同一起案件,是一次被盜的,所以就沒有再處理。” [3] 
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局長餘方生介紹,2011年1月30日該局接警後,民警根據被盜物品價值及現場情況研判後,按照入室盜竊立為治安案件。2012年,商丘市婦幼保健院又清查出2000份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到底是一次被盜還是兩次,公安機關正在調查甄別。 [3] 

商丘出生證被盜事件事件結果

2022年12月16日,記者從打拐志願者上官正義處獲悉,2011年商丘市婦幼保健被盜4885份出生醫學證明案告破。
該案屬於內部人員監守自盜,時任商丘市婦幼保健院管理出生醫學證明科長、副科長均涉案,目前已起訴至法院,即將開庭審理。
此外,涉案人員中,被紀委立案的有13人,有2人被“雙開”,8人因涉嫌拐賣犯罪被刑事拘留。對於已落户的出生證,警方對相關人員全部採血進入打拐DNA庫進行對比,目前沒有對比成功。這意味着,這批落户孩子的親生父母並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登記。
而該批次被盜出生證主要是涉及到親生親賣,抱養,撿拾孩子等,併為此提供入户條件。 [4] 
2023年2月,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對商丘市婦幼保健院保健科原科長李某英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原副科長曹某連、丁某玲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曹某連、丁某玲提出上訴。5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依法維持本案一審判決。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