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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經濟
鎖定
唐朝經濟財政制度
唐朝廷將一部分官田設為賜田(供貴族、官吏、功臣)、公廨田(供官署)、驛田(供驛站)、屯田(供軍政),而剩餘田地實行均田制分配於眾。均田令規定政府依户籍授田,所授田地分公私兩田區,是一種公私折中的制度。人口三歲或以下為黃,四歲或以上為小,十六歲或以上為中,廿一歲或以上為丁,六十歲或以上為老。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頃(公田八十畝、私田二十畝),老男和殘障人授田四十畝。寡妻妾授田卅畝。和尚道士每人授田卅畝,尼姑女冠則有廿畝。奴婢、婦人及耕牛不受田地。貴族、官吏和勳官則分別按其戚親近遠、品級高低、功勳大小分配適當的私田。相較隋朝,唐朝對土地的買賣寬鬆了許多,但仍有嚴格的限制。均田制不僅有助於確保朝廷財政收入和滿足上層貴族官僚對地產的需求,同時它也對唐初生產力的復甦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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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課役分徭役、正役兩種。正役只徵收丁男,而徭役亦徵中男。徭役有雜徭、色役兩種。雜徭多為地方的臨時補修建築工作。色役多為各類工匠藝活。正役包括税役和兵役。税役又有按照租庸調製收納的正税與地税和户税兩種輔助税。租庸調法是與均田制配套實行的賦役制度。租庸調按丁徵收。每丁每年交納粟二石,稱為“租”。根據各地的不同生產,每年交納絹二丈,錦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為“調”。每丁每年要服徭役廿日,閏月加兩日。如果不想服徭役,每天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十五日,免調;卅日,租調全免。額外加役最多不可超過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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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制度精神在於政府為民置產,其因其產而繳税,即沒有重徵累民的問題,又可以防止兼併之風,自然是一種良制,但實行這種制度,必須滿足特殊條件,社會秩序須要穩定、人口不能大幅流動、户籍與田籍又須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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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税税額根據户內丁男多寡分成九等。唐朝前半葉,户税逐年上升,高宗朝約收户税十五萬餘貫,至玄宗朝已高達二百多萬貫。因其税收分量之重,逃税情況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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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從隋制,在全國各地建造義倉,每年每畝收納地税粟(或麥、稻)二升,以備緊急。至天寶年間,户地二税已佔據唐朝税收的很大部分。
武週末年均田制開始形同虛設,政治漸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連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漸增,大莊園制經濟日益發展。安史之亂後,莊園制的形成導致土地兼併嚴重,越來越多的自耕農成為地主的佃户。這種情況導致税收人口緊缺。據統計,肅宗上元元年(760年)國家控制的人口一千六百九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六,其中納税人口只有兩百三十七萬零七百九十九,户口逃匿者越多,舊有的户口名籍,則不敷使用。唐朝的財政陷入崩潰;租庸調制度便無法繼續實行。為解決財政困難,劉晏開始實行賦税制度改革,採用“疾足”來回報各地經濟風景,以便穩定物價,優化税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財政制度由租庸調法改為兩税法。兩税法沿襲過去地税和户税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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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田畝的多少收地税,按户等的高低抽户税,以徵收實物為主,緡錢為次,且以實物價值折算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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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為簡便而且公平,後代各朝持續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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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兩税法有諸如錢重物輕等弊病,只能暫時緩解唐朝的財政收入,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官僚、地主、大商人仍利用特權手段減税、免税、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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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後期隨着物價上升,兩税制度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唐朝後期,為解決財政拮据的局面,實行鹽鐵專賣制度。政府設立鹽鐵使管理各地的專賣情況。結果導致物價飛騰,民怨四起,民間販賣私鹽者不在少數。而鹽鐵專賣制度也是黃巢之亂的直接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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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經濟賦税制度
唐朝户籍制度沿襲隋朝,行三等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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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的賦税制度,大提承襲隋朝,於624年頒行均田制與租庸調製。均田制是政府授田給人民而徵其租賦,分成公田與私田。身死後公田繳還政府重新分配,剩下可以傳後的私田即“永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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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隋末民變產生大量無主土地,所以唐朝前期有充足的土地推行。除了人民之外,政府官員與王公貴族也各有額定的永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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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隋朝,唐朝對土地的買賣寬鬆了許多,但仍有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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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製方面,租是授田男丁每年繳固定的慄或稻,庸是每人每年要為國家服的勞役,調是每丁按照當地特產繳納絹麻之物,如果不產絹麻可用銀兩代替,庸和調也可用一定數量的絹免役。唐朝前半葉,户税逐年上升,唐高宗時約收户税十五萬餘貫,至唐玄宗時已高達二百多萬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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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與租庸調製對人民的經濟壓力不會很大,但是人口流動不能過大,户籍和田籍需要齊全清楚。如果政治敗壞,田地過度兼併,閒田過少,人民過度避税,這兩個制度就會走向瓦解。武週末年均田制開始形同虛設,政治漸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連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漸增。唐玄宗天寶後期,不課税的户約佔全國總户三分之一;不服役的人口約佔全國人口六分之五,逃税情況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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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亂後,户口逃匿者增加,租庸調製無法繼續實行,所以在唐朝後期出現了兩税法。唐德宗時期,宰相楊炎制定兩税法,並且廢除其餘名目的租税。兩税法即政府以當地現有的男丁與田地數為依據,劃分等級,規定分兩次於夏天、秋天納税。而商人是以貨物總值的三十分之一,於所在的州縣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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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税額,原本用錢為單位,到唐穆宗時以布代替。這樣,官僚、貴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納税,減輕了平民的負擔,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兩税法雖然簡化賦税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廢除。使得户籍持續陷入混亂,田地兼併的問題也都沒有解決。此後中國的賦税制度,一直沿襲兩税法的原則,沒有再恢復授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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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税法未能阻擋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權手段減税、免税、逃税。唐朝後期隨着物價上升,兩税制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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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後期,為解決財政拮据的局面,先後對鹽、鐵、酒、礦等實行專賣制度,並且課茶税與關税等。
唐朝經濟農業
唐代農業生產工具比前代有所進步,開元年間發明了曲轅犁,還出現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車和筒車。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統一全國,在之後穩定的一百三十年之中,僅見於記載的重要水利工程總計一百六十多項。其中著名的如玉梁渠、絳巖湖、安徽鏡湖、山東竇公渠、山西文水、河北三河、四川彭山、湖南武陵等。開元二十八年(740年),總耕地面積達到14,003,862頃(摺合今市制為12.197億市畝耕地)。農業工具的進步以及水利工程的發展促使糧食產量逐年提高。天寶八載(749年),官倉存糧達九千六百萬石。長安洛陽米價最低的唐玄宗開元十四年(726年)時,每鬥僅十三文,青州、齊州每鬥僅五文。五穀的豐盛直接體現在唐朝前期各地户口與墾田數量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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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期之後,由於黃河中下游地區在安史之亂期間遭受破壞,而淮河以南地區遭受戰爭的破壞相對小得多,所以淮河以南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就在之後的發展之中超越黃河中下游地區,唐朝中期淮河以南的土地大量開墾及大修水利,插秧移植水稻,使江淮的糧產量大幅增加,成為全國重要的糧食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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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糖的製造始於唐貞觀二十一年(647年),宋以後長江以南各省種植甘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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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販運茶葉的發展形成了南方經濟的一大收入。飲茶的習俗,從南方傳到北方,逐漸普及。南方的茶葉,通過大運河和陸路大批運往北方各地,至吐蕃渤海,甚至遠及波斯大食。然因賦税不足,國用匱乏,貞元九年(793年)正月,鹽鐵使張滂奏請在主要產茶州郡及交通要塞,委派鹽鐵度支巡院設置茶場,由主管官吏分三等定價,每十税一,在唐朝中期以後成為國家的重要收入,因此在歷史上成為正式建立税茶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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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經濟手工業
唐代手工業分官營和私營兩種。工部是主管官營手工業的最重要部門,直接管理的機構有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少府監主管精緻手工藝品;將作監主管土木工程的興建;軍器監負責兵器的建造。監下設署、署下設作坊。此外還有鑄錢監和冶監等。官營手工業的產品一般不對外銷售,只供皇室和衙門消費。工人則分為工匠、刑徒、官奴婢、官户、雜户等。私營手工業較官營手工業比不發達。唐前期主要手工業有紡織業、陶瓷業和礦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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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麻為主要紡織對象。河南道的絹,江淮的布都是其中的上等品種。唐朝的絲織品廣泛沿用北朝的蠟纈法染色,並先後研發出夾纈、絞纈兩種新染色法。織品圖案亦受西域胡風影響體現出少許波斯風格。白瓷的精細,唐三彩的數量可以證實當時陶瓷業之發達。唐三彩以黃、綠、白三色為主,表現了當時對施釉技術的熟練掌握,雖是隨葬物品,但製作精緻,取材涉及唐代社會上下的方方面面。金銀器製造業汲取了西域的一些技術,採用灰吹法達到很高的金銀純度。淮南揚州出產方丈鏡、江心鏡等上等銅鏡。唐朝中期,南方手工業大幅進步,特別是絲織業、造紙業和造船業:民間普及飼養桑蠶,開闢用竹造紙,製造人力腳踏輪船。[23]越州越窯燒製出的秘色瓷是唐朝後期南方陶瓷業的傑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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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經濟商業
唐代的城市商品經濟處於成長的胚芽時期。長安、洛陽、蘇州、揚州、成都、廣州等都是一定地域內的商業中心。唐朝國內交通在當時世界上是十分發達的。陸路交通以長安為中心,道路遍佈全國。水路交通則是以洛陽為中心的南北大運河為主。全國共有驛站一千四百六十三所。其中陸驛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驛一百六十六所。商人用於存放商物的邸店因其利潤之高,在交通樞紐周邊發展開來。唐朝中期開始,由於大批士紳與工匠南遷,長江流域商業城市發展快速,國家的經濟財政亦仰賴南方的補給,當時有“揚一益二”的説法;而江南最大城市、江南東道治所蘇州的繁華程度在唐朝中期已逐漸開始超越揚州和洛陽,在全國僅次於長安,成為整個中國南方最高等級的州——雄州,有“甲郡標天下”之説,即所謂“當今國用,多出江南。江南諸州,蘇最為大”;此外杭州、湖州等地的經濟也得到了較快發展。而坊市分開的制度在蘇州、揚州等商業城市被打破,還出現了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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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經濟外貿
唐代,海外貿易開始興盛,西元八世紀下半期,從廣州經由馬六甲海峽進入印度洋,抵達印度、錫蘭、再西入波斯灣、亞丁及紅海地區的航路。將通往西方的海道與往新羅及日本的海道連接起來,唐代海外交通所能抵達的範圍,已及於新大陸發現之前舊世界的大部分地區,中東商人如猶太人、波斯人以及阿拉伯人紛紛東來。中國沿岸的交州、廣州、泉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揚州等城市,因與蕃舶互動頻繁,如雨後春筍般興盛起來,成為重要的對外貿易港口。為因應海上貿易的新形勢,唐代還特別設置“市舶使”,用來管理蕃舶的進出以及徵税事由。海外貿易的數量,自此不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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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經濟貨幣
唐代大城市中出現了櫃枋和飛錢。櫃枋經營錢物寄付,在櫃枋存錢的客户可以憑書貼(類似於支票)寄付錢財。這些都説明了商業在唐朝中期的繁榮。唐末,因為黃巢之亂和藩鎮戰爭,户數鋭減,社會經濟規模再也未能達到開元盛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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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武德四年(621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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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了國家鑄幣的法幣地位。與此同時,又繼承魏晉南北朝時期以絹帛為貨幣的傳統,實行了“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錢即銅錢,帛則是絲織品的總稱,包括錦、繡、綾、羅、絹、絁、綺、縑、紬等,實際上是一種以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貨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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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社會經濟以自然經濟為主,商品經濟處於復甦階段,水平很低。在這種情況下,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較好地適應了小額商品交易的需要。但隨着貞觀末期,尤其是唐高宗、武后及唐玄宗時期商品經濟的繼續發展,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逐漸暴露出其落後的一面。首先表現在絹帛作為貨幣因體大物重、不便分割、難於運輸儲藏等缺點開始不受市場歡迎,絹帛作為貨幣的職能趨於衰退,商品交易趨向喜歡使用更高一級的銅錢作仲介,提出了增加流通中銅錢投放量的要求,然而唐王朝的官營鑄幣不能滿足這種要求,於是造成了流通中銅錢短缺的日益加劇,又進而引發了嚴重的銅錢的私鑄和濫鑄,造成了物價波動、貨幣流通不穩定以及經濟發展的混亂,對國家財政制度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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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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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文瀾. 《中國通史·第二章· 封建經濟繁榮疆域大擴張時期——唐》
- 2. 如松.《如松看貨幣之道》:國防工業出版社,2015-06:當前第:69頁
- 3. 《通典》卷六《賦税》載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資產,定為三等。至九年三月詔︰天下户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 4.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 復旦大學. 1982年: 第117頁.
- 5. 《中國通史》第十七章〈唐代的制度〉. 傅樂成. 2005年: 第462頁.
- 6. 代宗大曆四年(769年)記載九等户税年收税額分別為:“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 7. 從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 .鳳凰網引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史研究》[引用日期2013-06-18]
- 8. 每年分夏、秋兩次收税,所以稱為“兩税法”。
- 9. 韓國磐. 《隋唐五代史綱》(修訂本) 第三篇 安史亂後的唐朝 第十二章 兩税法和唐中葉以來的社會經濟. 人民出版社. 1979年: 第314頁
- 10. 明代的“一條鞭法”和清代的“攤丁入畝”,都把力役合併到田租,都是兩税法的沿續。
- 11. 傅樂成. 《中國通史 隋唐五代史》第十六章〈唐代的制度(上)〉. 1993年: 第143頁.
- 12.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 復旦大學. 1982年: 第97頁.
- 13. 《通典‧卷六‧賦税》載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資產,定為三等。至九年三月詔︰天下户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 14. 公有田即隋朝之口分田,北周之露田;私有田即隋之永業田,北周之桑田。
- 15.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復旦大學 (編).. 1982.
- 16. 唐廷將一部分官田設為賜田(供貴族、官吏、功臣)、公廨田(供官署)、驛田(供驛站)、屯田(供軍政),而剩餘田地實行均田制分配於眾。
- 17. 傅樂成. 《中國通史· 隋唐五代史·第十六章〈唐代的制度(上)〉》. 1993.
- 18. 韓國磐. 《隋唐五代史綱 ·第三篇 ·安史亂後的唐朝 第十二章 兩税法和唐中葉以來的社會經濟》修訂本. 人民出版社. 1979. 第314頁.
- 19. 傅樂成. 《中國通史 ·隋唐五代史·第十六章〈唐代的制度(上)〉》. 1993.
- 20.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五章·〈第五章 封建社會唐(後期)宋遼金元的經濟〉》.復旦大學 (編). 1982.
- 21. 《中國古代經濟簡史》第四章〈封建社會北朝隋唐(前期)的經濟〉. 復旦大學. 1982年: 第102頁.
- 22. 蘇東坡詩:“冰盤薦琥珀,何似糖霜美。”宋時的“糖霜”,即今日的冰糖。
- 23. 傅及光. 唐代茶文化之研究 (PDF). 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2006-06
- 24. 胡如雷. 唐. 《中國大百科全書》.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 25. 《舊唐書 卷48·志第二十八食貨上》:“武德四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仍置錢監於洛、並、幽、益等州。秦王、齊王各賜三爐鑄錢,右僕射裴寂賜一爐。敢有盜鑄者身死,家口配沒。”
- 26. 江增慶. 《中國通史綱要·第四篇第一章 隋唐》.
- 27. 劉玉峯. 《唐代貨幣制度與貨幣流通淺論》. 山東大學學報 (中國山東濟南). 200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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