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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國

(遼寧省遼陽市委原書記)

鎖定
唐志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天津寶坻人,1973年參加工作,197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大學學歷,經濟師;曾任遼陽市委書記。 [1-2] 
2024年4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唐志國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5] 
中文名
唐志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天津寶坻
出生日期
1954年10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唐志國人物履歷

1972.04-73.12,錦州鐵路司機學校車輛專業學習
1973.12-74.05,山海關鐵路車輛段修車間車輛鉗工
1974.05-75.12,山海關鐵路車輛段黨委辦公室代理宣傳幹事
1975.12-83.09,錦州鐵路局《錦鐵消息》報社編輯
1983.09-85.06,錦州市人事局幹部科、辦公室科員(1980.4-1984.5,遼寧大學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5.06-86.03,錦州市人事局辦公室副主任
1986.03-87.04,錦州市人事局辦公室主任
1987.04-89.09,錦州市政府辦公室調研員(正科)、綜合處副處長(1986.5-1988.6,中國行政函授大學人事管理專業學習)
1989.09-90.05,錦西市人事監察局籌備組負責人
1990.05-92.03,錦西市人事局副局長
1992.03-95.03,綏中縣委副書記
1995.03-95.05,綏中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1995.05-97.03,綏中縣委副書記、縣長(1993.8-1995.12,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03-98.10,綏中縣委書記
1998.10-00.02,葫蘆島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0.02-03.04,遼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3.04-04.9,遼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4.09-2005.01,遼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2005.01,遼陽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0.10,遼陽市委書記 [1-2] 
遼寧省第十、十一屆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唐志國人物事件

唐志國依法雙開

2024年3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遼陽市委原書記唐志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唐志國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
唐志國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唐志國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唐志國決定逮捕

2024年3月2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遼寧省遼陽市委原書記唐志國(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唐志國作出逮捕決定。 [4] 

唐志國提起公訴

2024年4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近日,遼寧省遼陽市委原書記唐志國(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志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唐志國利用擔任遼陽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政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