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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宏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審判員)

鎖定
唐宏,男,漢族,1964年8月出生,四川仁壽人,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工程碩士,二級高級法官。曾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6] 
2022年8月26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唐宏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並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0-11] 
中文名
唐宏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四川仁壽
出生日期
1964年8月
畢業院校
西南政法學院

唐宏人物履歷

唐宏 唐宏
1982年09月至1986年07月,在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
1986年07月至1989年12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其間:1987年02月至1988年02月,在貴州省威寧縣人民法院掛職鍛鍊);
1989年12月至1992年03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
1992年03月至1994年04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科級助理審判員;
1994年04月至1996年07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庭副科級助理審判員;
1996年07月至2000年05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庭正科級助理審判員;
2000年05月至2001年09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庭副處級審判員(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1年09月至2004年05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2004年05月至2006年09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正處級審判員(其間:2004年07月至2004年10月,在貴州省高級法官晉級資格培訓班學習;2006年03月至2006年07月,在貴州省委黨校中青二班學習);
2006年09月至2009年11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審判員(其間:2008年07月評為三級高級法官)
2009年11月至2011年07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審判員(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在武漢大學軟件工程領域專業學習);
2011年07月至2011年12月,任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1年12月至2012年02月,任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黨組書記;
2012年02月至2017年12月,任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其間:2015年02月評為二級高級法官);
2017年12月至2018年01月,任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2018年01月至2020年03月,任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1-2] 
2020年03月至2022年01月,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3]  [6] 
貴陽市十四屆人大代表,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4] 

唐宏人物事件

唐宏違紀被查

2021年10月,唐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唐宏免去職務

2022年1月1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免去唐宏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6] 

唐宏依法雙開

2022年4月,唐宏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7] 
經查,唐宏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知法犯法,妄圖利用民間借貸等方式為其違法犯罪行為披上合法外衣,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安排;毫無組織觀念,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跑官要官,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規為他人工作調動提供幫助;“親”“清”關係不分,違規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執法違法,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將審判權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不法商人結為“利益共同體”,與不良律師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唐宏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唐宏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7] 

唐宏決定逮捕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唐宏(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5月,銅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唐宏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唐宏一審開庭

2022年6月21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唐宏受賄一案。
貴州省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宏利用擔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副庭長、庭長,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訴訟糾紛處理、幹部人事提拔調動、工程項目承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二千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唐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唐宏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9] 

唐宏一審宣判

2022年8月26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唐宏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並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宏利用擔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訴訟糾紛處理、幹部人事提拔調動、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產權登記、土地調整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21萬餘元。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唐宏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利用職權干預、插手司法活動,依法應從嚴懲處。鑑於唐宏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唐宏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10] 

唐宏公開通報

2022年9月,貴州通報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有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唐宏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安排問題。
2013年春節至2021年春節,唐宏多次收受下屬和管理服務對象所送購物卡、高檔酒水等禮品摺合共計5.36萬元;2016年至2021年,唐宏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並飲用高檔酒水;2021年4月,唐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到廣西桂林、陽朔等地旅遊,期間的食宿、門票等費用均由管理服務對象支付。唐宏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4月,唐宏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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