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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議會

鎖定
哥倫比亞實行總統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國民議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享有較高的地位,擁有較大的獨立性,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1] 
中文名
哥倫比亞議會
外文名
Colombian Congress
制    度
總統制,立法、行政
特    點
擁有較大的獨立性
組    成
參議院和眾議院

哥倫比亞議會簡史

哥倫比亞憲法第114條規定,國民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哥國民議會的前身是1811年新格拉納達聯合省的聯邦議會和1819年安戈斯圖拉國民議會。安戈斯圖拉國民議會是根據西蒙·玻利瓦爾和弗朗西斯科·安東尼奧·薩亞(Francisco Antonio Zea)的思想而召開。1821年5月6日召開的庫庫塔(Cúcuta的音譯,為哥北部一個省份)制憲會議,制定了哥倫比亞第一部憲法,規定國民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1823年11月第一屆國民議會開始工作。 [1] 
本屆國會於2018年7月20日成立,任期4年,其中參議員108名,眾議員172名。現任國會主席兼參議長埃內斯托·馬西亞斯·託瓦爾(Ernesto MACÍAS Tovar)、眾議長亞歷杭德羅·卡洛斯·查孔·卡馬戈(Alejandro Carlos CHACÓN Camargo)均於2018年7月就職,任期1年。 [2] 

哥倫比亞議會地位

哥倫比亞實行總統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國民議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享有較高的地位,擁有較大的獨立性。
國民議會負責選舉憲法法院大法官,最高司法委員會下屬的紀律法庭法官、國家審計長以及人民衞士。
憲法第174條規定,參議院受理眾議院對共和國總統、內閣部長、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法官、憲法法院法官、最高司法委員會成員、國家總檢察長的指控案。憲法第175條規定,參議院在對上述官員的審理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公開受理指控時,被指控人事實上停職。
2.如指控涉及職務犯罪,或因行為不良而不稱職者,參議院只能給予撤職、暫時或徹底剝奪政治權利的懲處;如果事實認定他應對其他罪行負責時,應由最高法院對其進行刑事審判。
3.若指控涉及刑事犯罪,則參議院僅宣佈是否應予審理,若需繼續審理,則應將被指控人移交最高法院處置。
4.參議院可將案件的審理委託給其內部一個代表機構,同時保留審判和最後判決的權力。最終判決應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議員作出,並在公開會議上予以宣佈。 [1] 

哥倫比亞議會議員選舉

憲法第132條規定,國民議會議員由年滿18週歲的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哥倫比亞負責國會選舉的機構為全國選舉委員會。下次換屆選舉的時間為2010年3月。
國家各級行政官員必須停止公共行政職務一年後,才有資格當選兩院議員。任何被法律處以勞役或監禁的公民都不能當選參、眾兩院議員,被判刑的政治犯不受此項限制。
憲法第172條規定,出生於哥倫比亞、享有公民權、年滿30週歲的哥倫比亞人,有資格當選參議員。參議院議員102名,包括從全國範圍內選出的100名參議院議員和全國印第安社團選出的2名參議員。參議院每屆任期4年,每4年全部改選,可連選連任;憲法第177條規定,年滿25歲、享有公民權的公民均有資格當選眾議員。眾議員每屆任期4年,每4年全部改選,可連選連任。現有眾議員166席。
憲法第176條規定,眾議院的議員由各省選區和特別選區選舉產生。每個省和聖菲波哥大特區各自成為一個選區,每個選區可選出2名眾議員,在此基礎上,凡超過25萬人的省可增選1名眾議員。另外,少數民族、政治少數派和僑居在國外的哥倫比亞人組成一個特別選區,可選出5名眾議員。 [1] 
哥倫比亞2006—2010年各黨派參、眾兩院席位 [1] 
政 黨 名 稱
參議院(102)
眾議院(166)
民族團結社會黨,又稱“U黨”Partido Social de Unidad Nacional
20
30
保守黨Partido Conservador
18
29
自由黨Partido Libcral
18
35
激進變革Partido Cambio Radical
15
20
民主變革中心黨Polo Democrtico Alternativo
10
8
Convergencia Ciudadana
7
8
MovAlasEquipo Colombia
5
8
Partido Colombia Democrática
3
2
MovColombia Viva
2
-
MovMira
2
1
MovPorel país que soamos
-
2
MovAlianza Social lndigena
1
-
MovAutoridades Indigenas
1
MovApertura Liberal
-
5
MovIntegración Reg
4
MovHuila Nuevo y Liberación
2
MovNacional
2
MovPopular Unido
2
MovAROUNINCCA
1
MovAlianza Afrocolombiana
1
MovParticipación Popular
1
MovDe Salvación Nacional
1
MovMoral
1
MovNacional Progresista
1
Partido Opción Centro
1
Partido Acción Social
1

哥倫比亞議會職權

憲法第150條規定,國民議會負責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對行政部門進行政治監督。國民議會行使下列職能:
1.制憲職能:通過制憲會議修改憲法。
2.立法職能:制定、解釋、修改和廢除所有立法部門的法律和法規。
3.監督職能:敦促和傳喚內閣和其他部門官員,瞭解被指控的國家高級官員的情況,對那些不負責任官員可採取不信任案和觀察。
4.司法職能:對瀆職的國家官員進行審判。
5.選舉職能:選舉共和國總審計長、國家總監察長、憲法法院大法官、最高司法委員會和紀律法庭的法官及人民保衞員。
6.公共檢察職能:可以通過指控委員會調查有關問題,以口頭或文字聲明傳訊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7.禮儀職能:出席接待外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的儀式。
此外,議會授權總統在緊急狀態時行使特殊權力,議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隨時取消和改變這種權力。
參、眾兩院職權:
根據憲法第173條規定,參議院有如下職權:接受或不接受總統和副總統的辭職;審核政府提議的高級軍官的晉升;批准總統出訪;在總統出訪期間,授權副總統行使總統職權;批准外國軍隊過境;授權政府向他國宣戰;選舉憲法法院法官;選舉國家總監察長。
根據憲法第178條規定,眾議院有如下職能:選舉人民保衞員;審核共和國總審計長提交的關於預算總賬目和國庫總賬目;在具有憲法或法律理由的情況下,向參議院指控共和國總統、各部部長、憲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司法委員會成員和國家總檢察長;處理國家總檢察長或個人提出的對上述官員的控告,根據總檢察長或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向參議院提起訴訟等。 [1] 

哥倫比亞議會組織機構

常設委員會
參議院和眾議院分別設立7個常設委員會,負責處理憲法和法令草案的第一輪辯論。參、眾兩院各委員會名稱如下:
委員會
議 員 人 數
參 院
眾 院
第一委員會:憲法委員會
19
33
第二委員會:外交和國防委員會
13
19
第三委員會:財經委員會
15
27
第四委員會:預算委員會
15
27
第五委員會:環境委員會
13
18
第六委員會:通信和科技委員會
13
18
第七委員會:衞生和社會保障委員會
14
19
此外,參眾兩院還設有專門和特別委員會。 [1] 

哥倫比亞議會會議制度

會議類別
例行會議(ordinaria)、特別會議(extraordinaria)、專門會議(especial)、加時會議(permanente)、預定會議(rescrvada)
會期
2009年議會會期如下:3月16日為2008年至2009年度第二會期開始;6月20日為2008年至2009年度會期結束;7月20日為2009年至2010年度第一會期開始;12月16日2009年至2010年度第一會期結束。
法定出席人數
在不涉及表決的討論中,至少該議院或者委員會成員的四分之一出席;
表決的法定出席人數又可分下列情況:該機構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三分之二及以上;四分之三及以上。
大多數
簡單(Simple)大多數:所得票數達到投票人數的半數加一
絕對(Absoluta)大多數:所得票數達到該機構組成人員的半數加一
可靠(Calificada)大多數:所得票數達到投票人數或者全部成員數目的三分之二
特別(Especial)大多數:所得票數達到投票人或者全部成員數目的四分之三
表決方法
一般投票(ordinaria)、記名投票(nominal)和無記名投票(sccreta);
一般投票適用於憲法、法律或法規沒有要求記名投票的情況;
記名投票:投票時,按照姓名音序排列的次序,當點到議員的名字時,議員回答“是”或者“否”。
無記名投票: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情況。比如涉及到選舉時必須適用無記名投票。當投票人數與票數不符時,可以重新投票。 [1] 

哥倫比亞議會立法程序

議案種類:組織性議案(Orgánica)、章程性議案(Estaturaria)、預算議案、人權議案、國際條約議案。
如下部門有權向參眾兩院的秘書處提交議案草案:
1.國民議會的議員以個人或者黨團名義提交;
2.政府通過其管轄的各部委;
3.憲法法院;
4.最高司法委員會;
5.最高法院;
6.行政法院;
7.國家選舉委員會;
8.國家總監察長;
9.國家總審計長;
10.國家總檢察長;
11.人民衞士。
此外,達到如下標準的可聯名提交民意草案:
1.相應時期選民的5%
2.國家市政議員數目的30%
3.國民議會議員數目的30%
議案提出以後,應當首先在國民議會予以公佈,之後在相應的委員會展開討論。通常每一個議案必須要有一名或者幾名提案人,相關委員會的領導班子有權指定提案人。第一輪辯論通過之後,提案退給提案人或該委員會的某一名成員,以便對其表述加以規範,為下一輪辯論作準備。
參眾兩院相應委員會的辯論通過之後,提交政府審批、簽署。政府駁回議案有兩種情況,若全盤否定,則退給全會;若部分否定,退給相應的委員會;通常政府駁回議案有違憲和不合時宜兩種情況。若政府認定違憲,而委員會堅持其提案,則該議案將提交憲法委員會,由其在6天內作出仲裁。 [1] 

哥倫比亞議會議員制度

議員享有如下權利:
1.在議會會議上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2.參與常設委員會的權利
3.質詢政府官員
4.按月領取薪水(議員月薪為21045628比索,約合1萬美金,參議員在此基礎上稍高) [1] 
議員義務如下:
1.出席會議。
2.遵守議會規章制度。
3.不得以權謀私。參眾兩院議員任職期間禁止個人與管理、經營和投資公共資金的、有私人權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簽訂合同,或經營有關的業務;禁止議員擔任各級分權部門或負責税收部門的董事會成員、公共和私人部門的職務。
4.申報個人財產。 [1] 

哥倫比亞議會黨團

憲法規定,來自一個政黨或者社會組織的議員組成一個黨團。通常認為,黨團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因為幾個黨團之間的辯論相較議員之間的辯論更加有效。黨團還保證了公共部門參與到政策法律的產生過程,使執政者和公共機構的關係更加透明。
憲法同時規定,議員不是黨的代表,而是國家公民的代表,議員的言論和表決權神聖不容侵犯。議員在辯論時,可以自由發表意見,他們僅對其所屬的議院負責,也可發表反對所屬政黨的意見。 [1] 

哥倫比亞議會機構設置

參議院辦事機構設置如下(共287人):
1.領導班子(Mesa directiva)
1.1議長辦公室
1.1.1新聞及信息辦公室
1.1.2禮賓辦公室
1.2第一副議長辦公室
1.3第二副議長辦公室
2.總秘書處——秘書長
2.1副秘書長
2.2法律處
2.3文書處
2.4刻錄處
2.5報務處
2.6憲法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
2.6.1第一委員會
2.6.2第二委員會
2.6.3第三委員會
2.6.4第四委員會
2.6.5第五委員會
2.6.6第六委員會
2.6.7第七委員會
2.6.8特別指導委員會
2.6.9道德及規範委員會
2.6.10人權及聽證委員會
2.6.11國內、國際機構聯絡委員會
2.6.12跟蹤分權進程及國土安排特別委員會
3.總務處
3.1法律處
3.2計劃和制度處(División de Planeación y Sistemas)
3.3人力資源處
3.4財務和預算處
3.5福利及服務處
眾議院辦事機構設置如下(共209人):
1.領導班子
1.1議長辦公室
1.2第一副議長辦公室
1.3第二副議長辦公室
1.4禮賓辦公室
1.5信息及新聞辦公室
1.6計劃和制度辦公室(Oficina de Plancación y Sistemas)
2.總秘書——秘書長
2.1副秘書長
2.1.1文書處
2.1.2刻錄處
3.憲法委員會及常設委員會
3.1第一委員會
3.2第二委員會
3.3第三委員會
3.4第四委員會
3.5第五委員會
3.6第六委員會
3.7第七委員會
3.8調查和訴訟委員會 (Comisión de lnvestigación y Acusación)
3.9賬務司法委員會(Comisión Legal de Cuentas)
3.9.1內部審計處(Unidad de Auditoria Interna)
3.10道德及規範委員會(Comisión de Etica y Estatuto del Congresista)
3.11人權及聽證委員會(Comisión de D.D.H.H.y Audiencias)
3.12特別委員會
4.行政處
4.1人事處
4.1.1登記及控制處(Seccion de Registro y Control )
4.1.2社會福利及急診處
4.2法律處
4.3財務及預算處
4.3.1支付處( Sección de Pagaduría)
4.4服務處
4.4.1供應處(Sección de Suministros) [1] 

哥倫比亞議會對外交往

參眾兩院的二(外)委會是各自主管外事工作的機構。
參、眾兩院的對外交往費用均來自於各自的預算,個別情況下由邀請方或者主辦方承擔。每年接待的團組和人數沒有規定,視工作情況和參眾議長的工作風格而定。目前尚未同外國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
某國議會或國際會議若向議長髮出訪問和出席會議的邀請,須要經全會70%的票數通過,然後由主席和副主席來確定具體哪些人員出席;若議員應邀出國訪問,且哥國會要承擔一定費用時,也要通過上述步驟。若費用由對方承擔,則不需要全會的授權,而只需要向議長致信説明情況,獲得一個授權出國的決議即可。
參、眾兩院各自有自己的對外友好小組。參議院設有對外友好小組15個:中國、波蘭、秘魯、委內瑞拉、韓國、羅馬尼亞、智利、巴拿馬、以色列、西班牙、厄瓜多爾、美國、日本、法國、澳大利亞;眾議院設有7個:中國、秘魯、拉美、波蘭、巴勒斯坦、摩洛哥、俄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