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哈密地區民政局

鎖定
哈密地區民政局(已撤銷),現為哈密市民政局 [2]  是依法管理社會行政事務,保障人民羣眾的基本生活權益和民主政治權利的政府機構。
中文名
哈密地區民政局
性    質
政府下設機構
依法管理社會行政事務,保障人民羣眾的基本生活權益和民主政治權利,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
1、根據國家、自治區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地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地區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2、根據國家社團管理法規,負責地區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規範會費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展開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3、根據國家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法規,負責地區單位所屬或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規範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4、負責接收、分配國內外捐贈工作;主管地區慈善總會工作,對慈善基金和財務收支及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5、主管全地區擁軍優屬、優待撫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監督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統籌、發放、審批、監督農村老復員軍人的撫卹金髮放;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地區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卹辦法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管理和保護革命烈士紀念館建築物,審核呈報全國和自治區重點烈士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地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軍隊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協調軍供站的管理和建設及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官(志願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地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管理服務工作。
7、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佈災情;接收、管理和分配國內外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本地區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8、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各縣(市)保障標準,落實保障資金;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地區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管理城鄉社會救濟,制定農村五保户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户的救濟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救災扶貧週轉金的管理使用;指導監督農村儲金會、儲糧會工作。
9、指導全地區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羣眾自治區組織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基礎建設;制定全地區社區工作規劃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安排部署城市社區建設,強化社區服務功能,推動城市管理體制改革。
10、負責全地區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依法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積極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11、承辦全地區行政區劃和地名工作。負責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協助自治區做好毗鄰省區的邊界線勘界工作;負責全地區行政區域邊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區域內邊界爭議和糾紛;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法規;承辦全地區道路、街巷、門牌、建築物、地名標誌的設置命名和管理。
12、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地區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殘疾人就業保護政策,負責地區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負責全地區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13、負責全地區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4、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它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