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咸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
- 颁布时间
- 2018年
咸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为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自主创新。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改革创新出租汽车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符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总体目标。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创新运营模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缓解出行难、打车难,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力争全市每个市县达到“4个具备”:具备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服务区;具备监管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服务方式、车辆配置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力争达到4个“100%”:100%实现巡游车提供电召、APP服务;100%提供电子支付;100%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100%实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运力调整机制
1.培育多元经营主体,合理有序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创新和完善巡游车运力投放机制,使运力投放更能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动态调整运力规模。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网络预约出租车发展态势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改革经营权管理机制
1.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提高驾驶员收入待遇,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科学制定有偿配置向无偿使用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咸阳市城区出租汽车自2017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已一次性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且至2017年9月1日经营期限尚未到期的,其剩余经营时间按月折算余额,予以退还。
2.规范经营权期限。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咸阳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期满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应在经营权期满前60日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经营期限内无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无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可许可继续经营,颁发经营权证明。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3.规范咸阳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对咸阳市城区原未确定经营权年限的巡游出租汽车设定经营权期限6年,在车辆更新时明确经营期限发给经营权证明。经营期限由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计算,期满后按本条第二款办理,对已经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巡游出租汽车实行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委托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委托事项包括驾驶员继续教育、服务质量考核、车容车貌管理、协助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处理违章投诉,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委托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与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就管理、服务、收费、时限,签订管理服务合同。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三)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相关社会保险的内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行业协会、要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油汽电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费或工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严禁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1]
(四)改革运价形成机制
1.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驾驶员经营成本、油汽价格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2.规范网约车运价机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五)改革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1.鼓励规模化经营。鼓励传统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形成规模化、集团化企业。
2.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责任和义务的传导机制,重点落实经营者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驾驶员权益保障以及行业稳定等方面主体责任。
3.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经营者围绕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展开竞争,优胜劣汰。
4.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传统出租汽车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发展,拓展经营渠道,提高运营服务效率。
5.提升服务品质。完善车辆技术标准,优化乘车环境,提高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增强经营者的服务意识,鼓励经营者品牌化建设,引入互联网服务评价和应用机制,建立与服务质量相挂钩的奖惩机制,提高驾驶员职业化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六)规范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规范私人小汽车合乘
鼓励私人小汽车合乘,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合乘车相应规定,明确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信息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1](八)提升服务监管能力
1.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联动,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监管重心由车辆、驾驶员向出租汽车企业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监管重点转向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
2.提升信息化监管服务能力。依托智慧城市和智慧交通建设,构建全市统一的市和县(市)区两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大数据分析,提升行业的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大力发展信息化约车服务,推广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
3.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重视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并纳入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九)营造良好运营环境
1.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专用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重点推进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建设,为乘客和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2.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托交通创业服务中心,搭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纠纷调解等服务。
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完善的打击车辆非法营运、企业非法经营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完善法规体系。按照促进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网络预约出租车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依法有序推进行业改革。
(三)加强经费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人员工资、办公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市县财政可根据财力及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四)强化舆论引导。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维护行业稳定。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