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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糴

鎖定
和糴,漢語詞語,拼音是hé dí,是北魏至明清政府強制收購民間糧食的官買制度。北魏中唐,和糴寓有聚米備荒、賑濟災民之意。中唐以後,強制配購性質日趨濃重。至宋,成為括糧養兵的重要手段。宋代和糴,因其支付手段、具體辦法的不同而有各種形式。宋初,狹義和糴特指政府以現錢收購糧食,廣義和糴則包羅各種糴買方式。北宋中葉以前,有博糴、便糴,以便糴所入最多。神宗熙寧 (1068—1077) 以後,又有結糴、寄糴、表糴、兑糴等名目。 [1] 
中文名
和糴
拼    音
hé dí
釋    義
唐建國初,即行和糴
出    處
《魏書·食貨志》

目錄

和糴釋義

唐建國初﹐即行和糴。貞觀初年﹐朔州刺史張儉請於晉北和糴﹐以充邊儲。唐政府陸續設置“和糴使”﹑“和糴副使”等專職官員管理和糴事務。中唐以後﹐和糴往往通過各府縣按散户配人的方法強制進行。不僅沒有公正的價格﹐而且在付值時多以“雜色匹緞”充數﹐使民户又受到一層剝削。和糴之糧還強令民户運到指定州縣。從開元年間(713~741)起﹐唐政府多次下令﹐力圖消除和糴中的積弊﹐但成效不大。
宋代和糴比唐代更加廣泛。官府和糴的糴本﹐包括銅錢﹑鐵錢﹑銀﹑鹽﹑茶﹑香藥直到紙幣﹑官告﹑度牒等。和糴有博糴﹑便糴﹑對糴﹑結糴﹑表糴﹑寄糴等幾十種名目﹐實際上大致可分置場和糴與抑配徵購兩類。置場和糴是官府在指定地點招徠富豪﹑商人出售糧草。由於富豪﹑商人和官吏通同作弊﹐操縱糧草價格﹐出售劣質糧草﹐官府往往虧損糴本。宋廷為扭轉糴本虧損的局面﹐加之某些時期的財政危機﹐遂愈來愈多地實行抑配徵購﹐按人户的户等﹑家業錢額﹑税錢額﹑税糧額﹑頃畝額強制攤派和糴﹐又採用支移﹑折變﹑加耗﹑大斗﹑大斛等名目﹐額外加税。北宋時﹐河東路十三個府﹑州﹑軍兩税額為三十九萬餘石﹐和糴額竟達八十二萬餘石﹐而糴本不斷減克﹐似有實無。宋高宗趙構時﹐四川税糧一石﹐承擔和糴一石﹐謂之對糴。宋孝宗趙昚時﹐曾令兩浙﹑江東路﹐有田一萬畝﹐要承擔和糴兩千五百石。南宋後期﹐民間和糴負擔尤重﹐常熟縣(今屬江蘇)秋税為七萬餘石﹐而和糴額卻多至三十萬石﹐少亦不下十四五萬石。官府從紙幣﹑官告﹑度牒之類作糴本﹐所值無幾﹐又因胥吏﹑攬户等層層貪污勒索﹐地主轉嫁和糴負擔﹐對農民造成極大的騷擾和痛苦。
遼於沿邊諸州廣設和糴倉﹐所儲達二三十萬石。金代和糴亦採用抑配的方法﹐甚至不給價。金宣宗南遷後﹐和糴更重﹐百姓棄業流亡者極多。元代和糴包括糧草﹐其值以錢鈔或鹽引支付。每歲收糧數十萬石﹐以供應上都﹑和林﹐並作備荒之用。和糴草料主要在大都(今北京)周圍進行﹐鹽兩斤折草一束﹐歲收草達八百萬束。明清兩代常平倉中的穀物﹐有一部分即從民間糴入﹐官吏剋扣﹑給價不足等弊端仍然存在。

和糴出處

魏書·食貨志》:“收內郡邊資,與民和糴,積為邊備。”《新唐書·食貨志三》:“憲宗(李純)即位之初,有司以歲豐熟,請畿內和糴。當時府縣配户督限,甚於賦税,號為和糴,其實害民。”宋代在熙寧年間,有“博糴”、“結糴”、“兑糴”、“寄糴”等名目。明、清的強制攤派,同屬擾民苛政。平糴、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