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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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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也是鄧小平理論及其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形成歷史

早在20世紀50年代,中國政府就提出和平統一的主張。1955年5月,周總理提出,“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灣。” [2] 
1960年5月,毛主席提出,台灣只要迴歸祖國,除外交必須統一於中央外,所有軍政大權、人事安排大權均由台灣當局掌握。這可以説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雛形。 [2] 
1979年1月,鄧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構想,指出,“只要台灣迴歸祖國,我們尊重那裏的現實和現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委員長正式發表關於大陸和台灣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政策,提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的地方事務。——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增加了設立特別行政區的規定,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2] 
1995年1月30日,江澤民主席《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重要講話,進一步闡述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思想的深刻內涵,提出了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 [2]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內容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一箇中國。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分裂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言行,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反對一切可能導致“台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徑。台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不存在什麼“自決”的問題。
(二)兩制並存。在一箇中國的前提下,祖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保持原有的制度,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兩岸統一後,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與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與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外國人投資等均受法律保護。
(三)高度自治。兩岸統一後,台灣成為特別行政區。它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擁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台灣還可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台灣黨、政、軍、經、財、文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軍隊,中央政府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台。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台灣各界代表人士,還可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
(四)和平談判。通過接觸與談判,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願。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如果因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被分裂,兵戎相見,骨肉相殘,對兩岸同胞都是極其不幸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