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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軍

(山東省政協原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

鎖定
周立軍,1978年11月參加工作,1980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7月被開除黨籍) [4]  ,大學本科學歷。曾任山東省政協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1] 
2024年1月31日,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周立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立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  [5]  [7] 
中文名
周立軍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東墾利
出生日期
1961年5月
政治面貌
羣眾 [4] 

周立軍人物履歷

曾任沾化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處副處長、偵查監督處處長、反貪污賄賂局局長。
2006年03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檢察官。分管偵查監督處、公訴一處、公訴二處、公訴三處。
2013年04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正廳級)、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二級高級檢察官。
2014年12月,任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正廳級)。
2018年11月,任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正廳級)。
2021年01月,任山東省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周立軍人物事件

周立軍審查調查

2023年2月7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山東省政協原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周立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3] 

周立軍依法雙開

2023年7月31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省政協原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周立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周立軍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周立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周立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周立軍公開受審

2023年11月1日,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政協原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周立軍受賄一案。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立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立軍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案件協調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65.1萬元,構成受賄罪。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周立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周立軍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5] 

周立軍公開通報

2023年12月,山東省紀委監委公開曝光山東省政協原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周立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權謀私等問題。
周立軍多次違規收受企業贈送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案件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2023年7月,周立軍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 

周立軍一審宣判

2024年1月31日,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社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周立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立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立軍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案件協調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65.1萬元。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立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被告人周立軍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