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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玉

(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鎖定
周清玉,男,漢族,1962年9月生,河南羅山 [5]  [7-9]  ,大學、碩士,高級經濟師 [6]  。曾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  [3] 
2024年3月,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周清玉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提起公訴。 [12] 
中文名
周清玉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羅山 [5] 
出生日期
1962年9月 [5] 

周清玉人物履歷

2002年至2006年,中國農業銀行貴州省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6年至2007年,中國農業銀行農業信貸部、小企業部總經理;
2007年至2008年,中國農業銀行股改辦常務副主任,農業信貸部、小企業部總經理;
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中國農業銀行股改辦常務副主任;
2008年12月至2009年,中國農業銀行三農業務總監,股改辦常務副主任;
2009年至2011年2月,中國農業銀行三農業務總監;
2011年至2016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紀委書記(期間:2015年,擔任中央第三巡視組副組長) [2]  [5]  [9] 
2016年至2022年7月,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5] 

周清玉人物事件

周清玉違紀被查

2023年5月1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周清玉開除黨籍

2023年11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周清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棄守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大肆濫用監督執紀權,搞迷信活動,私藏、閲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工作,嚴重破壞選人用人制度;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插手貸款發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執紀違紀,甘於被“圍獵”,與不法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周清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周清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周清玉依法逮捕

2023年12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周清玉作出逮捕決定。 [11] 

周清玉提起公訴

2024年3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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