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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勇

(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

鎖定
周江勇,男,漢族,1967年9月生,浙江寧波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黨校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 [5] 
2023年7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周江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江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周江勇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1] 
中文名
周江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寧波
出生日期
1967年9月
畢業院校
浙江省委黨校

周江勇人物履歷

1982.09-1985.07 餘姚師範學校學習;
1985.07-1988.12 浙江省鄞縣姜山中學教師、校團委書記;
1988.12-1997.05 浙江省鄞縣團委常委、副書記、書記;
1997.05-1998.04 浙江省鄞縣鄞江鎮黨委書記(其間:1996.03-1998.02在浙江大學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結業);
1998.04-2001.01 浙江省鄞縣鄞江鎮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其間:2000.03-2000.11在寧波市領導幹部經濟管理研究班學習,並赴美國培訓);
2001.01-2002.02 浙江省鄞縣副縣長;
2002.02-2002.09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副區長;
2002.09-2002.10 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縣長人選;
2002.10-2005.07 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2005.07-2010.02 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其間:2003.03-2006.01在浙江省委黨校政治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10.02-2010.04 浙江省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正廳長級)、象山縣委書記;
2010.04-2012.01 浙江省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正廳長級);
2012.01-2012.02 浙江省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正廳長級)、黨工委書記;
2012.02-2013.03 浙江省寧波市委常委、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黨工委書記;
2013.03-2014.02 浙江省舟山市委副書記、代市長,浙江舟山羣島新區黨工委副書記、新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14.02-2015.08 浙江省舟山市委副書記、市長,浙江舟山羣島新區黨工委副書記、新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15.08-2016.01 浙江省舟山市委書記、市長,浙江舟山羣島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浙江省海洋港口發展委員會(籌)副主任(兼);
2016.01-2017.02 浙江省舟山市委書記,浙江舟山羣島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浙江省海洋港口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兼);
2017.02-2017.06 浙江省温州市委書記 [4] 
2017.06-2018.05 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書記 [3] 
2018.05 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 [1]  [14] 
黨的十大代表, [2]  浙江省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1年11月罷免) [9-10]  [12] 

周江勇家庭成員

妻子:梁雪琴,寧波鄞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7-8] 
弟弟:周健勇 [6] 
叔叔:周建方 [8] 
與周江勇家族關係密切的親友:周文勇 [6] 

周江勇人物事件

周江勇違紀被查

2021年8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周江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周江勇罷免代表

2021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蕭山區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周江勇的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周江勇的代表資格終止。 [11]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温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罷免周江勇的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周江勇的代表資格終止。 [10] 

周江勇依法雙開

2022年1月2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13] 
經查,周江勇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兩個維護”,政治意識淡漠,對黨中央決策部署陽奉陰違,與資本勾連,支持資本無序擴張,搞迷信活動,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中搞形式主義,違規配備警衞人員、公務用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組織原則缺失,應私營企業主請託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執法司法活動;毫無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轉讓、税收返還等方面謀利,夥同親屬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搞家族式腐敗。
周江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周江勇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浙江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3] 

周江勇依法逮捕

2022年2月,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江勇作出逮捕決定。 [15] 

周江勇提起公訴

2022年4月,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滁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江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周江勇利用擔任浙江省鄞縣副縣長,象山縣縣長、縣委書記,寧波市委常委、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黨工委書記,舟山市市長、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6]  [18] 

周江勇公開通報

2022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3年至2021年,周江勇先後收受禮金共計56萬元、3.6萬美元以及價值18.3萬餘元的生肖紀念金幣;先後數十次接受5名私營企業主在公司內部食堂等場所安排的宴請,並飲用高檔酒水。周江勇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1月,周江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9] 

周江勇一審開庭

2023年4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受賄一案。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江勇利用擔任浙江省鄞縣副縣長,象山縣縣長、縣委書記,寧波市委常委、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黨工委書記,舟山市市長、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承攬、土地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3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周江勇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周江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周江勇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6-17]  [20] 

周江勇一審宣判

周江勇受賄案一審宣判 周江勇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3年7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江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周江勇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江勇利用擔任浙江省鄞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象山縣人民政府縣長、象山縣委書記,寧波市委常委、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黨工委書記,舟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舟山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承攬、土地獲取、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82億餘元。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江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周江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從嚴懲處。鑑於周江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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