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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迪

(山東省威海市政府原副市長、黨組成員)

鎖定
周永迪,男,漢族,1965年3月出生,山東海陽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程度。曾任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東部濱海新城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 [2] 
2023年5月6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永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周永迪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8] 
中文名
周永迪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海陽
出生日期
1965年3月
畢業院校
山東建築工程學院

周永迪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山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工程系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5.07—1988.12 山東建築工程學院建工系教師
1988.12—1991.08 威海市建築工程質量定額監督管理站監督員、監督一室主任
1991.08—1992.04 威海市建築工程質量定額監督管理站站長助理、監督一室主任
1992.04—1993.12 威海市建築工程質量定額監督管理站站長助理、第三建設監理公司經理
1993.12—1997.02 威海市建築工程質量定額監督管理站副站長
1997.02—2001.07 威海市建委綜合科科長
2001.07—2003.04 威海市建委工程建設科科長
2003.04—2003.08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
2003.08—2004.10 威海市城建監察支隊支隊長
2004.10—2008.03 威海市建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市委建設工委委員
2008.03—2008.08 威海市建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市委建設工委委員,市規劃局副局長
2008.08—2012.10 威海市建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市委建設工委委員,市規劃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2.10—2012.12 威海市城鄉建設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委建設工委委員
2012.12—2013.07 威海市城鄉建設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委建設工委書記
2013.07—2014.12 威海市城鄉建設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委建設工委書記,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14.12—2017.03 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市委建設工委書記
2017.03 威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東部濱海新城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 [1] 

周永迪人物事件

周永迪違紀被查

2022年3月2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周永迪依法雙開

2022年8月,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威海市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周永迪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行政執法活動;紀法底線失守,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規劃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周永迪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周永迪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周永迪公開通報

2022年8月,山東省紀委監委公開曝光5起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典型問題,其中有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宴請以及旅遊安排等問題。 [5] 
2013年春節至2021年中秋節,周永迪多次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財物,摺合共計47萬餘元。2018年春節至2021年國慶節,周永迪多次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周永迪多次同意管理服務對象安排其配偶出國旅遊,費用由管理服務對象承擔。周永迪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5] 

周永迪依法逮捕

2022年9月,山東省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永迪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6] 

周永迪一審開庭

2022年11月30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受賄一案。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永迪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永迪利用擔任威海市建設委員會工程建設科科長,威海市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威海市城鄉建設委黨委書記、主任,威海市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規劃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46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周永迪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周永迪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眾共計1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周永迪一審宣判

2023年5月6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永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周永迪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周永迪 一審宣判周永迪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永迪利用擔任威海市建設委員會工程建設科科長,威海市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威海市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規劃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 1246.2836萬元。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永迪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到案,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8-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