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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常委)
鎖定
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第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5年6月11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 中文名
- 周永康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江蘇無錫
- 出生日期
- 1942年12月
- 畢業院校
- 北京石油學院
周永康人物履歷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1973年,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1976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1979年,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鑽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1985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988年,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199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1990年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998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1999年,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2002年,四川省委書記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2007.10.28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周永康擔任職務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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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人物事件
周永康接受調查
2013年底,周永康案定性。
主詞條:周永康案
周永康家人及相關人員已先後被調查,包括:詹敏利、黃渝生、賈曉曄、周濱、周涵、周元興、周元青、周玲英、周曉華、周峯、郭永祥、冀文林、李華林、沈定成、蔣潔敏、李春城、李崇禧、王永春、米曉東、餘剛、談紅。其中周涵,周永康次子,此前已宣佈與周永康周濱斷絕關係。
周永康開除黨籍
2014年12月0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鉅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鉅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姦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5]
周永康移送司法
周永康提起公訴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2015年04月0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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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永康一審宣判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進入司法調查以來,辦案機關依法辦案、文明執法,講事實、講道理,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使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8]
周永康利益關係
主詞條:周永康關係譜
由周永康親屬、秘書及朋友圈(石油系、四川系、政法系)構成的利益關係網
周永康直系
周永康旁系
周永康秘書
周永康核心關係圈
周永康人物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專題教育活動,教育幹警充分認識周永康、薄熙來等人踐踏法治、破壞黨的團結、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的嚴重危害,徹底肅清周永康嚴重違紀違法對法院工作造成的惡劣影響,引導幹警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堅決做到立場堅定、旗幟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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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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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共中央決定對周永康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9-04-12]
- 2. 中國共產黨大事記·2003年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4-07-29]
- 3. 周永康簡歷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8-07-11]
- 4. 中共中央決定對周永康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4-07-30]
- 5. 中共中央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 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4-12-06]
- 6. 周永康被移送司法,令計劃被立案審查 .新華網.2015-01-08[引用日期2015-01-08]
- 7.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引用日期2015-04-03]
- 8. 周永康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5-06-11]
- 9. 最高法首提周永康、薄熙來等人搞非組織政治活動 .鳳凰新聞[引用日期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