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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隆

鎖定
周景隆,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黑龍江省依蘭縣人,1974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參加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曾任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20年4月,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周景隆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周景隆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中文名
周景隆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黑龍江省依蘭縣
出生日期
1957年3月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參加工作
1974年8月

周景隆人物履歷

1974.08-1978.10,方正林業局石河林場知青;
1978.10-1980.08,東京城林業技工學校汽車原理專業學生;
1980.08-1984.09,東京城林業技工學校學生科幹事;
1984.09-1989.01,牡丹江市勞動局幹事;
1989.01-1992.02,牡丹江市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1992.02-1995.01,牡丹江市勞動局秘書科科長;
1995.01-1997.01,牡丹江市勞動局副局長;
1997.01-2001.01,穆稜市委副書記;
2001.01-2002.09,林口縣委副書記、林口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2.09-2006.12,林口縣委書記(期間:2003.03--2006.01在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2005.03-2007.01在中央黨校法學理論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6.12-2007.01,牡丹江市委副秘書長;
2007.01-2011.11,牡丹江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1.11-2012.01,牡丹江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2.01-2015.01,牡丹江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5.01-2015.02,牡丹江市政協黨組書記、政協主席候選人 [2-3] 
2015.02-,牡丹江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4] 

周景隆人物事件

周景隆黨內警告

2017年11月,因牡丹江市億豐城市煤氣有限公司2座落後焦爐,一期工程1996年建成投運,至今未通過環境保護驗收,二期工程2005年投運,至今未取得環境保護審批手續。牡丹江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嚴格落實“大氣十條”相關要求,未依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該項目及時進行淘汰或關閉,企業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長周景隆黨內警告處分。 [5] 

周景隆依法逮捕

2020年3月30日,據最高檢消息,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周景隆(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周景隆作出逮捕決定。 [6] 

周景隆開除黨籍

2020年4月3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牡丹江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周景隆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周景隆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持有高爾夫球卡、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由他人支付、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幹部錄用、職務調整、工程承攬、資金結算、貸款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貪污犯罪。
周景隆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政治上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經濟上私慾貪慾膨脹,肆意斂財,大搞錢權交易;生活上腐化墮落,大搞錢色交易,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周景隆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