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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巖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鎖定
周巖,男,滿族,1968年3月生,遼寧錦州人,1986年10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正司局級)。 [1-2] 
2022年6月,周巖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5] 
中文名
周巖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滿族
籍    貫
遼寧錦州
出生日期
1968年3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周巖人物履歷

1986年10月--1990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物資局機電設備公司、燃料公司工作(1986年10月招工參加工作;1988年12月轉幹;其間:1987年9月--1989年7月內蒙古工學院建築工程系工業民用建築專業在職大專班學習);
1990年01月--1992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物資局金屬材料公司幹部;
1992年09月--1993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物資局金屬材料公司滿洲里疆巖金屬材料經營公司經理;
1993年01月--1995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物資局金屬材料公司黑色分公司地產資源部經理;
1995年01月--1996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物資集團總公司金屬材料公司經理助理;
1996年01月--1997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物資集團總公司金屬材料公司副總經理;
1997年01月--1997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色金屬分公司經理(1995年8月--1997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學習,獲黨校本科學歷);
1997年12月--1999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鹹通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經理;
1999年10月--2001年06月,內蒙古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司局級);
2001年06月--2005年01月,內蒙古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2000年7月--2002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在職學習;其間:2003年3月--2003年6月中央黨校第六期西部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5年01月--2005年11月,國企改革期間待分配;
2005年11月--2010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副主任(保留副司局級待遇,2004年3月--2006年1月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法學理論專業在職學習,獲研究生學歷;其間:2008年7月--2010年9月掛任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副盟長);
2010年09月--2012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副盟長;
2012年12月--2016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盟委委員、政法委書記(其間:2015年3月--2016年1月,經中央三部委選派到國家林業局掛職鍛鍊,任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2016年01月--2017年05月,國家林業局西北華北東北防護林建設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正司局級);
2017年05月--2019年06月,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黨委書記;
2019年06月--2019年11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黨委書記、院長;
2019年11月--2022年06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1]  [3-4] 

周巖人物事件

周巖接受調查

2021年9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自然資源部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監察委員會消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周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自然資源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國家監委、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指定管轄,包頭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3] 

周巖依法雙開

2022年6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自然資源部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監察委員會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自然資源部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監察委員會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周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周巖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銷燬證據,轉移違紀違法所得,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不信馬列信鬼神,燒香拜佛進行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肆無忌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公款吃喝,用公款購買禮品贈送他人或個人使用,公車私用,在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組織觀念淡薄,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由他人代持多處房產車位,不如實申報,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畢業生招聘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甚至泄露考題;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將本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大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影響索要他人財物;生活奢靡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侵吞、套取公共資產,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款結算、幹部任用、畢業生招聘、項目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貪污和受賄犯罪。
周巖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其違紀違法時間長、次數多,涉案金額大,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周巖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自然資源部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周巖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