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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華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鎖定
周光華,男,漢族,1964年11月出生,江西新建人,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任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正廳級),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 [1] 
2021年10月25日,據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光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依法沒收周光華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5] 
中文名
周光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
畢業院校
南昌大學
出生地
江西新建

周光華人物履歷

1987年9月至2002年1月,歷任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公司技術員、副經理、經理,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總公司副經理、經理、黨委委員、總經理(兼江西城建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南昌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
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歷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工委委員、工委副書記(正縣級);
2003年10月至2011年8月,歷任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副書記,南昌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南昌市房管局局長、黨委書記,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年8月至2016年9月,歷任贛州市政府副市長,贛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正廳級);
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正廳級);
2020年12月,被免去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職務 [3] 

周光華人物事件

周光華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周光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周光華依法雙開

2021年3月,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原常務副主任(正廳級)周光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周光華違反政治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晉升,搞政治攀附,對抗組織審查,串供並指使涉案人員外逃;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在幹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違反羣眾紀律,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市場經濟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周光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理想信念喪失,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喪失人民立場,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對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周光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仍肆無忌憚、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周光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周光華一審開庭

2021年9月9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受賄一案。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光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0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周光華利用其擔任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南昌市房管局局長、贛州市委常委、副市長、省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聯泰集團、謝俊等10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659.513621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周光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周光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4] 

周光華一審宣判

2021年10月25日,據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光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依法沒收周光華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周光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