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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緡

鎖定
告緡,漢武帝劉徹為打擊商人勢力,解決財政困難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政策。
告緡是算緡的延伸。元鼎三年(前114年),漢武帝實行告緡,即鼓勵告發算緡不實。凡揭發屬實,即沒收被告者全部財產,並罰戍邊一年,告發者獎給被沒收財產的一半。
漢高祖劉邦時採取抑商政策,其內容之一即為“重税租以困辱之”。武帝時公卿也奏言:“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可見算緡應該是漢初抑商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算緡是一種財產税,漢初如何徵收,不知其詳。漢惠帝、呂后時有“復弛商賈之律”,可能曾一度廢止過。
中文名
告緡
屬    性
一項重要政策
目    的
打擊商人勢力﹑解決財政困難
提出者
漢武帝劉徹
創始時間
公元前114年

目錄

告緡背景

漢初的抑商政策雖然收到一定成效,但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文帝時賈誼晁錯都曾大聲疾呼:棄農經商是天下之“大殘”,富商大賈以其雄厚的資本勾結王侯,勢力甚至超過了官府。至武帝時,社會經濟有了顯著的發展,由於武帝內興功利,又連年對周邊少數族進行戰爭,封建國家的財政發生很大困難。商人勢力乘機興風作浪。他們以高利貸盤剝貧民。囤積居奇,投機倒把,或冶鑄鬻鹽。積累了數以萬計的鉅額財產,既不佐國家之急,又嚴重損害平民百姓的利益,促使社會矛盾日趨激化。因此,漢武帝在張湯桑弘羊等興利之臣的籌劃下,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諸如更改幣制、鹽鐵官營、酒榷、均輸平準等,以此打擊商人勢力,擺脱封建國家財政上的困難,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算緡和告緡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措施。

告緡過程

武帝元光六年(前129)曾“初算商車”,即對商人所擁有的車輛徵税。至元狩四年(前119),張湯等人建議恢復原先算賈人緡錢的舊制。於是,武帝又下詔“初算緡錢”。其範圍比算商車要大得多,具體辦法有三: 對各類商人徵收財產税,諸如末作貰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以及其它雖無市籍而從事商業以謀取利潤者,都要根據資產多少編造名冊,呈交官府,作為徵税的依據,税額為“率緡錢二千而算一” [1]  ,即每二千錢納税一算(一百二十錢)。 對手工業者即“諸作有租及鑄” [3]  ,徵收財產税。税額為商賈的一半,“率緡錢四千算一” [2]  。 對車、船徵税。軺車的徵税辦法是﹕凡不屬於國家官吏、三老、北邊騎士而擁有的軺車。皆令出一算。商賈所有的軺車則為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算緡主要是針對商賈的。張湯等人還建議,對那些抗拒不交或隱匿財產,偷漏税款的商賈,罰以戍邊一歲,沒收全部資產:並且獎勵百姓告發違法商賈,“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1]  。儘管如此,許多商人仍然隱匿財物,不肯協助政府克服財政困難。

告緡結果

元鼎三年(前114)武帝又下令“告緡”,由楊可主管其事,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楊可告緡遍天下,商賈中家以上幾乎都被告發。武帝派遣御史和廷尉正、監等分批前往郡國清理處置告緡所沒收的資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地大縣達數百頃,小縣也有百餘頃。商賈中家以上都因此破產,武帝將沒收的緡錢分配給各個部門。水衡、少府、太僕、大農等機構設置農官,分別經營沒收的郡縣土地。沒收的奴婢則主要用於飼養狗馬禽獸和在官府擔任雜役。告緡沿續近十年,直到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繼鹽鐵官營。均輸平準後,又請令吏得入粟補官及贖罪,山東漕粟一歲增至六百萬石,均輸帛達五百萬匹:加上告緡沒收的大量田宅、奴婢和貨幣財物,使西漢政府的財政狀況有了明顯的好轉,這才停止了告緡。

告緡影響

告緡以及鹽鐵官營等政策,為武帝的內外功業提供了物質上的保證,起到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作用。但商人勢力在經受嚴重打擊後並沒有銷聲匿跡,西漢後期,商人與官僚、地主逐漸合流。加劇了土地兼併的發展,直接導致了當時嚴重的社會危機。
參考資料
  • 1.    《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第四下》
  • 2.    《史記》卷三十 平準書第八
  • 3.    《三家注史記》·卷三十 平準書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