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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

鎖定
呆賬是一個經濟領域術語,是指已過償付期限,經催討尚不能收回,長期處於呆滯狀態,有可能成為壞賬應收款項。呆賬是未能及時進行清賬的結果,又指因對方不還而收不回來的財物。 [1] 
中文名
呆賬
概    念
有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款項
來    源
未能及時進行清賬的結果
領    域
經濟領域
呆賬核銷
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
準    備
一般準備和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目錄

呆賬認定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呆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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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於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兑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2.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

呆賬準備與核銷

呆賬準備

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的呆賬準備金,包括一般準備和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呆賬核銷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户、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