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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東陽

(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

鎖定
呂東陽,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安徽銅陵人,1985年4月入黨,曾任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021年1月,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對蕪湖市原三山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呂東陽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呂東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已退出的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1] 
中文名
呂東陽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銅陵
出生日期
1963年11月

呂東陽人物履歷

1980.11-2006.03 部隊服役
2006.03-2006.10 轉業待安置
2006.10-2007.03 蕪湖市三山區社會事業局工作
2007.03-2007.09 三山區社會事業局副局長(主任科員)
2007.09-2008.05 三山區直機關工委副書記
2008.05-2009.02 三山區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9.02-2011.07 三山區交通辦主任、黨工委書記
2011.07—2014.01 三山區住建委主任
2014.01—2015.05 三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三山區住建委主任
2014.05— 三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呂東陽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6月,蕪湖三山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呂東陽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2020年10月,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蕪湖市原三山區副區長呂東陽(副處級)作出逮捕決定。 呂東陽涉嫌受賄一案,由蕪湖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3] 
2020年12月,安徽省蕪湖市原三山區副區長呂東陽(副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經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東陽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呂東陽在擔任蕪湖市原三山區住建委主任、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2021年1月,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對蕪湖市原三山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呂東陽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呂東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已退出的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