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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宏

(全州縣某派出所原所長)

鎖定
備受關注的全州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長呂宏案已審結。5日,雁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呂宏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00元。 [1] 
中文名
呂宏
職    務
原全州縣某派出所所長

目錄

呂宏案件經過

1月17日,全州縣社會青年蔣祥友和全州縣水月岩中學輟學學生蔣玲、蔣某某(1997年3月出生)、陳某某(1998年10月出生)(四人均另案處理)四人經事先預謀,在全州縣才灣鎮才灣街上將被害人章某某(女,1999年11月28日出生)哄騙至全州縣世昌大酒店426號房,採取威脅等方式強迫被害人章某某“賣處”。
隨後,蔣玲與被告人呂宏聯繫,並明確告知被告人對方為在校學生,當晚蔣玲、蔣某某按照被告人呂宏的要求把被害人章某某帶至全州縣百樂門賓館712房,被告人呂宏問清章某某為全州縣才灣鎮水月岩中學的在校學生後,明知章某某為不滿14週歲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
另外,被告人唐濤在全州縣城組織賣淫活動中,請呂宏給予“關照”,被告人呂宏予以應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縣公安局多次開展查禁“黃賭毒”行動,被告人呂宏均向被告人唐濤透露行動信息,使唐濤經營的賣淫場所未被查處。

呂宏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宏明知被害人章某某為不滿14週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對唐濤等人組織賣淫活動給予幫助,致使唐濤等人在組織賣淫活動中逃避查處,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姦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呂宏一人犯數罪,根據法律規定予以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另外,被告人唐濤犯組織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000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