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呂在模

鎖定
呂在模,男,漢族,1954年生,山東乳山人,曾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中文名
呂在模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4年11月16日
出生地
山東省乳山
參加工作日期
1971年1月1日
入黨日期
1972年12月1日

呂在模人物履歷

1971.01-1971.08乳山縣上冊公社交通員;
1971.08-1975.01乳山縣上冊公社團委幹事、書記;
1975.01-1975.07乳山縣上冊公社黨委副書記;
1975.07-1978.07煙台團地委幹事(其間:1975.11-1976.12煙台地委駐即墨市工作團瓦前店莊工作組長);
1978.07-1979.07煙台地委組織部幫助工作;
1979.07-1981.08煙台地委紀委檢查員;
1981.08-1983.01煙台團地委學校少年部部長;
1983.01-1986.09煙台團地(市)委副書記(其間:1983.09-1985.07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學員);
1986.09-1989.12煙台團市委書記、市青聯主席(其間:1989.08-1989.12掛職棲霞縣委副書記);
1989.12-1990.04煙台市福山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0.04-1993.05煙台市福山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3.05-1997.12煙台市福山區委書記;
1997.12-1998.03煙台市委副書記;
1998.03-2002.12煙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2.12-2006.12濟寧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2006.12-2007.03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07.03-2009.07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9.07- 2014.07 山東省商務廳廳長、黨組書記。 [1] 

呂在模人物事件

呂在模違紀被查

2014年7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省商務廳原廳長)呂在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1] 

呂在模依法雙開

山東省紀委對山東省人大常委、民族外事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省商務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呂在模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呂在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挪用、貪污公款;非法佔有和受禮。
呂在模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呂在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 

呂在模提起公訴

2016年1月7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日前,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在模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呂在模,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在模在擔任煙台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多次在商務廳及下屬公司報銷個人及家庭支出費用,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3] 

呂在模依法判刑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煙台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承攬項目、土地開發、協調貸款、招商引資、安排親屬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在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