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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亞臣

鎖定
呂亞臣,男,漢族,1960年3月生,黑龍江慶安人, 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1] 
2023年2月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呂亞臣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為親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對呂亞臣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對呂亞臣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4] 
中文名
呂亞臣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黑龍江慶安
出生日期
1960年3月
畢業院校
燕山大學

呂亞臣人物履歷

1996年02月至2000年09月,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生產長、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
2000年09月至2000年10月,上海電機高等專科學校高級工程師;
2000年10月至2001年07月,上海重型機器廠副廠長;
2001年07月至2002年09月,上海重型機器廠廠長;
2002年09月至2004年06月,上海重型機器廠廠長、黨委副書記;
2004年06月至2006年12月,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6年12月至2008年04月,上海電氣重工集團總裁、黨委副書記,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8年04月至2018年07月,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副總裁;
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20年05月,退休。 [1]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6] 

呂亞臣人物事件

呂亞臣違紀被查

2021年4月,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呂亞臣開除黨籍

2021年8月,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2] 
經查,呂亞臣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思想蜕變腐化,紀法底線失守,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配備使用公務交通工具;隱瞞不報個人及家庭資產有關事項;通過經商辦企業方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借用服務對象的錢款,利用職權將本人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單位支付、報銷;接受異性有償陪侍;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增環節等手段侵吞國有資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本單位盈利業務交給親友經營,是大搞權錢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典型。
呂亞臣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重婚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呂亞臣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呂亞臣依法逮捕

2021年10月,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為親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重婚罪對呂亞臣作出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呂亞臣開庭審理

2022年1月7日9時45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為親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亞臣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4]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呂亞臣利用擔任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經營業務中虛增交易環節,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2137.07萬餘元;2003年至2020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52.12萬餘元;2018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指使下屬公司負責人通過開展融資性虛假貿易,將人民幣1567.6萬餘元電子商業承兑匯票挪用給相關公司使用;2007年至2016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大量盈利業務交由其妻弟杜某某控制的上海鷺興物流有限公司承攬,上海鷺興物流有限公司共非法獲利人民幣1405.77萬餘元;此外,呂亞臣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據此,對被告人呂亞臣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呂亞臣及其辯護人針對行為定性、犯罪數額認定等問題發表了相應的意見。
庭審持續到16時15分。被告人家屬等共計7人旁聽了庭審。合議庭將在評議後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 [5] 

呂亞臣一審宣判

2023年2月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為親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對呂亞臣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對呂亞臣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呂亞臣利用擔任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經營業務中虛增交易環節,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2,137.07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03年至2020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652.12萬餘元。2018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指使下屬公司負責人通過開展融資性虛假貿易,將1,567.6萬餘元電子商業承兑匯票挪用給相關公司使用。2007年至2016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大量盈利業務交由其妻弟杜某某控制的公司承攬,非法獲利共計1,400餘萬元。呂亞臣還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呂亞臣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重婚罪。呂亞臣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呂亞臣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有退賠表現,依法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