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吳澤勇

鎖定
吳澤勇,1975年生,河南商城人,現為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紫江學者 [9]  、博士生導師 [8]  、華東師範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1]  河南省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 [2]  ,商城縣政協第十屆常務委員會委員 [3]  ,河南省委統戰部法律顧問。曾任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 [4] 
中文名
吳澤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河南省信陽市商城縣
出生日期
1975年
畢業院校
河南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職    業
大學教師
職    務
博士生導師
主要成就
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
在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
外文名
Wu Ze Yong
代表作品
《歐洲羣體訴訟研究:以德國為中心》等
學    位
經濟學學士、法學博士
職    稱
教授

吳澤勇人物經歷

1993年-1997年,河南大學政治系,獲得經濟學學士學位;1997年-2000年,河南大學法學院獲得訴訟法專業碩士學位(導師章武生教授);2000年-2003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得訴訟法專業博士學位(導師江偉教授)。博士畢業後回到本科母校河南大學法學院工作,2003年-2005年擔任河南大學法學院講師,2005年-2010年,擔任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10年10月至今擔任河南大學教授。 [5]  此後一直擔任該院訴訟法學科和訴訟法專業碩士點帶頭人。2004年11月-2006年9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流動站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合作導師陳桂明教授)。2006年9月-2007年9月,受中國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在德國弗萊堡大學訪問研究。2008年8月-2010年4月,受德國洪堡基金會資助,在德國康斯坦茨大學和(漢堡)馬克斯-普蘭克國際私法與比較私法研究所訪問研究。2004年獲得霍英東青年教師基金獎;2005年獲得中國訴訟法學會青年學者優秀科研成果獎論文一等獎。自1998年起,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律科學》、《現代法學》、《法商研究》等刊物、集刊、文集獨立或與導師合作發表論文、譯文40餘篇;出版譯著一部;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福特基金會項目若干。主要研究方民事訴訟法學,倡導並且踐行一種既有廣闊理論視野,又能直面中國法律實踐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進路。 [6]  2016年12月30日上午,當選河南省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 [2]  2017年4月26日上午,當選為政協商城縣第十屆常務委員會委員。 [3]  2017年6月23日,成為河南省委統戰部首批法律顧問獲聘人員之一 [5]  [1]  [5]  2017年4月起,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紫江學者。2018年11月至2021年9月,擔任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

吳澤勇職務任免

2021年9月24日,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召開幹部宣佈會。學校宣佈任免決定:免去吳澤勇的法學院常務副院長職務。 [7] 

吳澤勇研究領域

中國民事訴訟法、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司法制度、中國民事訴訟制度史。 [6] 
吳澤勇 吳澤勇

吳澤勇科研成果

1998年以來,先後在各類期刊發表論文50餘篇,其中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發表論文13篇;獨立出版專著1部、譯著1部,合作出版著作若干;主編教材1部,參編教材多部;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在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參與完成國家社科及其他項目若干;研究成果多次獲得省部級獎勵。

吳澤勇一、論文

1、吳澤勇:《規範説或與侵權責任法第79條的適用》,載《法學研究》2016年第5期。
2、吳澤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適格》,載《法學研究》2014年第3期,第148-167頁。
3、吳澤勇:《“吳梅案”與判決後和解的處理機制——兼與王亞新教授商榷》,載《法學研究》2013年第1期,第159-168頁。
4、韓長印,吳澤勇:《公司業務執行權之主體歸屬——兼論公司經理的法律地位》,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第79-91頁。
5、章武生,吳澤勇:《論訴訟和解》,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第69-75頁。
6、吳澤勇:《論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證明》,載《中國法學》2012年第4期,第149-164頁。
7、吳澤勇:《<投資者示範訴訟法>:一個羣體性法律保護的完美方案?》,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第146-160頁。
8、吳澤勇(署名蕭遠):《論訴訟程序在規則演進中的作用——兼論市場經濟對訴訟程序的要求》,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第73-79頁。
9、江偉,吳澤勇:《論現代民事訴訟立法的基本理念》,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第101-111頁。
10、江偉,吳澤勇:《證據法若干基本問題的法哲學分析》,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第24-38頁。
11、章武生,吳澤勇:《司法獨立與法院組織機構的調整》,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2期,第55-70頁;第3期,第48-57頁,。
12、章武生,吳澤勇:《論民事訴訟的目的》,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6期,第86-97頁。
13、吳澤勇:《德國團體訴訟的歷史考察》,載《中外法學》2009年第4期,第589-617頁。 [3] 
14、吳澤勇:《訴訟程序與法律自治——中國古代民事訴訟程序與古羅馬民事訴訟程序的比較分析》,載《中外法學》2003年第3期,第356-369頁。
15、吳澤勇:《“正義標尺”還是“烏托邦”——比較視野中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載《法學家》2014年第3期,第145-162頁。
16、吳澤勇:《羣體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建構原理》,載《法學家》2010年第5期,第81-101頁。
17、吳澤勇:《集團訴訟在德國:“異類”抑或“藍本”?》,載《法學家》2009年第6期,第105-119頁。
18、江偉,熊躍敏,吳澤勇:《2000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1年第1期,第81-86頁。
19、章武生,吳澤勇:《法律援助若干問題研究》,載《法學家》1999年第5期,第58-66頁。
20、吳澤勇:《中國法上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載《清華法學》2013年第1期,第73-88頁。
21、吳澤勇:《論德國法上的團體不作為之訴——以<不作為之訴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載《清華法學》2010年第4期,第131-153頁。
22、吳澤勇:《羣體性糾紛的構成與法院司法政策的選擇》,載《法律科學》2008年第5期,第143-151頁。
23、吳澤勇:《從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盧曼的法律自治理論為基礎》,載《法律科學》2004年第4期,第60-67頁。
24、吳澤勇:《<大清民事訴訟律>修訂考析》,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第186-193頁。
25、吳澤勇:《清末修訂<刑事民事訴訟法>論考——兼論法典編纂的時機、策略和技術》,載《現代法學》2006年第2期,第139-149頁。
26、吳澤勇(署名蕭遠):《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正當化與簡易化之間——評章武生著<民事簡易程序研究>》,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4期,第167-170頁。
27、吳澤勇:《動盪與發展:民國時期民事訴訟制度述略》,載《現代法學》2003年第1期,第48-54頁。
28、吳澤勇:《清末修訂<法院編制法>考略——兼論轉型期的法典編纂》,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154-160頁。
29、吳澤勇:《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訴訟制度變革》,載《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3期,第72-89頁。
30、吳澤勇:《瑞典的羣體性糾紛解決機制分析》,載《法學》2010年第7期,第152-160頁。
31、吳澤勇:《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正當化》,載《法學》2005年第1期,第70-78頁。
32、章武生,吳澤勇:《簡易程序與民事糾紛的類型化解決》,載《法學》2001年第1期,第56-59頁。
33、吳澤勇:《建構中國的羣體訴訟程序:評論與展望》,載《當代法學》2012年第3期,第108-116頁。
34、吳澤勇:《論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撇去不法收益之訴》,載《當代法學》2010年第3期,第71-85頁。
35、吳澤勇:《自由心證的邊界:“彭宇案”中的證據與證明——兼與王亞新教授商榷》,載《月旦民商法雜誌》(2010年)第30卷。
36、章武生,吳澤勇:《論我國缺席判決制度的改革》,載《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5期,第52-59頁。
37、吳澤勇:《論我國民事訴訟庭審程序的正當化建構》,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第7-14頁。
38、吳澤勇:《論荷蘭的羣體性糾紛解決機制》,載《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第41-47頁。
39、吳澤勇,劉新生:《<民事訴訟法>修改與再審程序的變遷》,載《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第81-85頁。
40、吳澤勇:《論我國職業法官培養機制之完善》,載《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3期,第65-70頁。
41、吳澤勇:《證明疑難案件的處理之道——從“彭宇案”切入》,載《西部法學評論》2011年第5期,第1-8頁。
42、吳澤勇:《1906-1908年間的司法改革與訴訟改制——從丙午官制改革到各級審判廳籌辦》,載《法史學刊》第2卷(2008卷),中國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
43、吳澤勇:《<民事刑事訴訟暫行章程>考略》,載《昆明理工大學學報(法學版)》2008年第1期,第31-35頁。
44、江偉,吳澤勇:《現代訴訟理念與中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塑》,載《訴訟法論叢》(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5、吳澤勇:《民事訴訟程序保障的歷史與未來——評莫諾·卡佩萊蒂的民事訴訟程序保障比較研究》,載《訴訟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46、吳澤勇:《歷史、文化、社會中的司法制度——評<司法制度的歷史與未來>》,載《訴訟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7、章武生,吳澤勇:《論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改革》,載《訴訟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8、江偉,吳澤勇:《董必武訴訟法學思想初探》,載《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文集》(第一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49、吳澤勇:《新民主主義革命根據地的民事訴訟制度》,載《煙台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4期,第409-415頁。
50、章武生,吳澤勇:《對抗制訴訟與法官制度改革》,載《清華法律評論》第四卷第一輯。
51、章武生,吳澤勇:《論我國律師收費制度改革》,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第170-181頁。
52、章武生,吳澤勇:《律師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研究》,載《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1期,第65-70頁。 [6] 
53、吳澤勇:《民事訴訟基本結構:美國與德國的比較》,載《民事訴訟法學前沿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54、江偉,吳澤勇:《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回顧》,載《中國法律年鑑》2001年卷,中國法律年鑑社出版社2002年版。
55、吳澤勇:《民事訴訟法理背景下的虛假訴訟規制——以<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適用為中心》,載《交大法學》2017年第2期;
56、吳澤勇:《民間借貸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問題》,載《中國法學》2017年第5期;
57、吳澤勇:《證明責任視角下民間借貸訴訟中的借款單據鑑定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18年第9期;
58、吳澤勇:《民事訴訟法教義學的登場——評王亞新、陳杭平、劉君博:<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載《交大法學》2018年第3期;

吳澤勇二、譯文

1、【德】阿什特里德·斯達德勒爾(Astrid Stadler):《德國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與案例教學》,吳澤勇譯,載《法學》2013年第4期,第56-58頁。(譯自英文)
2、【德】迪特爾·萊波爾德(Dieter Leipold):《德國民事訴訟法50年:一個親歷者的回眸》,吳澤勇譯,載《司法》第4輯(2009),第415-431頁。(譯自德文)
3、【德】斯達德勒爾·梅克裏茨著:《歐洲集合性訴訟的發展——以德國民事訴訟程序為中心》,吳澤勇譯,載《訴訟法學研究》(第13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譯自英文)
4、【德】斯達德勒爾:《歐洲集合性訴訟發展趨勢》,吳澤勇譯,載《人民法院報》2007年11月27日期。(譯自德文)

吳澤勇三、專著

1、吳澤勇著:《歐洲羣體訴訟研究:以德國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12月版。
2、章武生等著:《外國羣體訴訟理論與案例評析》,合著,本人撰稿約4萬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合著,本人撰稿約200.000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吳澤勇四、譯著

1、【英】JA·喬羅威茨著:《民事訴訟程序研究》,吳澤勇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譯自英文)

吳澤勇五、教材

1、吳澤勇主編:《證據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