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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正治

(清朝官吏)

鎖定
吳正治(1618-1691年)字當世,號賡庵。清江南休寧臨溪(今安徽休寧)人,寄籍湖北漢陽(今湖北武漢市)。
本    名
吳正治
當世
賡庵
所處時代
明末清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日期
1618年
逝世日期
1691年
籍    貫
清江南休寧臨溪(今安徽休寧)
寄    籍
湖北漢陽(今湖北武漢市)
官    職
工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太子太傅
諡    號
文僖

吳正治人物簡介

吳正治(1618-1691年)字當世,號賡庵。清江南休寧臨溪(今安徽休寧)人,寄籍湖北漢陽(今湖北武漢市)。從小聰敏穎異。9歲能寫一手好文章,13歲應童子試連獲郡邑第一名。順治六年(1649年)中進士,被選為翰林院庶吉士。以後,屢屢升遷,康熙二十年(1681年)授武英殿大學士,成為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當朝宰相。 [1] 

吳正治人物軼事

勤政廉明 國史留名
吳正治在翰林院任庶吉士時,順治帝曾多次來館巡視,見他才思敏捷而深為賞識,不久即提升正治為國史院編修。順治十五年(1658年),朝廷特選15名有德能的翰林官外用,吳正治名列其中,並被授以職要權重的江西布政使司參議一職,分管江西南昌道。有一回,他到所轄府州去巡視,見獄中囚犯甚多,問明多為被非法囚禁及久拖不決之人後,便當即一一究問原委,無罪者均予釋放。吳正治在江西供職不足一年就遷任陝西按察使。不久,又奉召回京,被晉升為工部侍郎,又調任刑部侍郎。時值法律嚴竣,大興連坐法,百姓苦不堪言。江南有紳士200多人因族人拖欠了賦税而受累,無辜被捕入獄,喊冤無門。吳正治到任後,上疏朝廷力陳廢除連坐法中“一人犯法逃亡,十家連坐”的條款,使許多無辜百姓得以大赦。大清國史《清史稿》為其立傳,並讚譽他“所至以清廉執法著稱”。
守正不阿 漢吏驕子
清初,在攝政王多爾袞執政期間,實行着一項名為“圈地”的苛政,即名義上圈收無主荒地及明朝勳貴的田地用於修建營房和分給滿族官兵,而實際上卻是藉機指腹為懷地將大量平民的耕地強行霸佔到新一代權貴及少數滿族八旗子弟的手中。這樣,一方面,老百姓多被搞得傾家蕩產、無以為生;另一方面,被搜刮的田地又多因八旗官兵不思耕作而閒置、荒廢。鰲拜繼任後,更是苛政疊出,生靈塗炭。當朝的漢族官員看在眼裏,恨在心上,可懾於滿人統治,誰都不敢吭聲。只有吳正治不卑不亢,以此行不利於民生和發展生產力等由,奮筆上疏朝廷。康熙帝深為吳正治的剛正和睿智所折服,一一準奏。隨即,勞命傷財的營房被罷建、強取豪奪的“圈地”被革除。吳正治不畏強權、守正不阿的高邁操守,不僅救萬民於水火,而且也贏得了同僚們的敬重。
傾心案牘 修史宰相
吳正治被授為武英殿大學士,成為當朝宰相而參預內閣機務之後,曾奉命領銜修纂《清太祖高皇帝實錄》、《三朝聖訓》、《大清會典》、《平定三逆方略》及《大清一統志》。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吳正治因完成上述五部清史的修纂而建功,受到康熙帝又一次嘉獎,並被加封為太子太傅。由此後人都稱吳正治為“修史宰相”。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吳正治懇請告老還鄉,得到恩准,如釋重負,耋耄之年終於過上了清靜悠閒的生活。“退食少塵事,疏篁愜遠心。門無俗客到,時有暮蟬吟。密葉侵階綠,幽香入閣深。那知炎暑厲,移榻就清明。”這首《種竹》詩,正是他“新編雜體詩,或制閒居賦”的暮年生活的真實寫照。
四年後,吳正治在家鄉病逝。康熙皇帝深為珍悼,特賜諡號“文僖”。 [1] 

吳正治歷史記載

順治六年進士,選庶吉士,授國史院編修。丁母憂,服闋,起故官。遷右庶子。十五年,特簡翰林官十五人外用,正治與焉,得江西南昌道。遷陝西按察使。所至以清廉執法著稱。十七年,內擢工部侍郎,調刑部。平亭疑獄,釋江南逋賦無辜諸生二百餘人。疏論奉行赦 [1]  款宜速,丈量田地宜停,禁狀外指扳,嚴婦女私嫁,皆著為令。
康熙八年,以父憂去。起兵部督捕侍郎,充經筵講官。十二年,遷左都御史。疏言:“緝逃事例,首嚴窩隱。一有容留,雖親如父子,即坐以罪,使小民父子視若仇讎。伏讀律有親屬容隱之條,惟叛逆者不用此律。逃人乃旗下家人之事,與叛逆輕重相懸。請自今有父子窩逃,被人舉發者,逃犯治罪,免坐窩隱。若容留逾旬,父子首報者,逃犯依自首例減罪。則首報者多,逃人易獲。朝廷之法與天性之恩,兩不相悖矣。”又言:“今歲雨澤愆期,方事祈禱。近因直隸多盜,廷議於玉田、灤州、霸州、雄縣增設駐防旗兵,構建營房,勞民動眾,應暫停止。俟農隙時酌行。”疏入,下部議,俱如所請。先是睿親王多爾袞當國,嚴旗下逃人之禁,鰲拜繼之,禁益嚴。株連窮治,天下囂然,而圈地建營房,凡涉旗務,漢大臣莫敢置喙。自正治疏出,逃人禁稍寬,營房亦罷建,世多以是稱之。尋遷工部尚書,調禮部。十八年,自陳乞休,詔嘉其端勤誠慎,慰留之。二十年,拜武英殿大學士。時修太祖實錄、聖訓、會典、方略、一統志,俱充總裁官,加太子太傅。正治守成法,識大體。一日,聖祖閲朝審冊,有以刃刺人股致死而抵法者,上曰:“刺股傷非致命,此可寬也。”正治對曰:“當念死者之無辜。”他日,又閲冊,有囚當死,上問此囚尚可活否,眾皆以情實對。正治曰:“皇上好生之德,臣等敢不奉行。”退而細勘,得可矜狀,遂從末減。二十六年,復疏乞休,力薦潘湖叟黃錫袞復起武英殿大學士,帝納之,詔許原官致仕。三十年,卒,諡文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