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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東

(安徽省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

鎖定
吳曉東,男,漢族,1971年1月生,籍貫安徽無為,出生地安徽巢湖,1991年9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安徽省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23年5月30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曉東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犯罪所得已被扣押在案的2278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餘犯罪所得及孳息繼續追繳。 [7-8] 
中文名
安徽省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無為
出生日期
1971年1月

吳曉東人物履歷

1991.09-1995.06,馬鞍山市金家莊區經計委辦事員、副科調研員、三產辦主任
1995.06-1998.07,馬鞍山市金家莊區江邊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1998.07-2000.05,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建委主任
(其間:1999.08-2000.02,掛職擔任馬鞍山市鄉鎮企業局局長助理)
2000.05-2002.08,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建委主任、區市容委(局)主任(局長)、區行政執法局局長
2002.08-2003.12,馬鞍山市城建開發處主任(副處)
2003.12-2008.02,馬鞍山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2008.02-2010.01,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正處)
2010.01-2011.11,馬鞍山市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任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2011.11-2017.06,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7.06- 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高配為副廳級) [1] 

吳曉東人物事件

吳曉東違法違紀

吳曉東背棄初心使命,毫無敬畏之心,利令智昏、自我放縱,與他人串供、授意他人出具虛假材料,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長期參加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搞特權、貪圖享樂,公款吃喝,公款旅遊,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公務出行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違規配備使用公車;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侵佔下屬單位財物;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3] 

吳曉東接受審查

2021年04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吳曉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吳曉東依法雙開

2021年11月,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曉東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吳曉東依法逮捕

2021年11月,安徽省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吳曉東(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吳曉東作出逮捕決定。 [4] 

吳曉東一審開庭

2022年9月30日上午,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吳曉東涉嫌受賄罪一案,在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1年,吳曉東利用擔任馬鞍山市原金家莊區江邊街道辦事處主任、區建委主任、市建委副主任、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鄭蒲港新區建設指揮部指揮長、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資產收購、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743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曉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吳曉東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該案將擇日宣判。 [5] 

吳曉東公開通報

2022年12月,安徽省紀委監委對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包括馬鞍山市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吳曉東公款吃喝,公款旅遊,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等問題。 [6] 

吳曉東一審判決

2023年5月30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吳曉東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犯罪所得已被扣押在案的2278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餘犯罪所得及孳息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吳曉東利用擔任馬鞍山市原金家莊區江邊街道辦事處主任、區建委主任、市建委副主任、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鄭蒲港新區建設指揮部指揮長、鄭蒲港新區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資產回購、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743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曉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吳曉東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退贓,且當庭表示認罪,但其將大量受賄犯罪所得轉移至境外,致使本案大部分贓款未能追繳到案,依法對其不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吳曉東當庭表示不上訴。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