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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康

(遼寧省大連市)

鎖定
吳文康,男,1958年7月20日生於遼寧省大連市,漢族,户籍地:重慶市,研究生文化,中共黨員。曾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正廳級)。2016年2月,以受賄罪判處吳文康無期徒刑,吉林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中文名
吳文康
國    籍
中國
出生地
遼寧省大連市
出生日期
1958年7月20日
主要成就
重慶市委副秘書長

吳文康人物履歷

曾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廳主任。 [2] 
在2008年調任重慶之前,曾擔任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2] 

吳文康人物事件

2012年10月19日,吳文康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3] 

吳文康一審判決

2014年11月1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文康受賄一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吳文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文康無期徒刑。 [1]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99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吳文康利用擔任大連市政府秘書、大連市口岸委員會主任助理、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開發項目、承攬工程、商業貸款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鍾某某、吳某某、大連太平洋石材公司經理畢某某、大連億成房屋開發公司董事長範某甲、大連金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範某乙、大連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富某某等六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 020.334 8萬元。 [4] 
吳文康不服提起上訴,他和辯護人提出,在配合中央工作專辦對王立軍事件調查時,他曾檢舉、揭發薄熙來濫用職權等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並主動交代了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吳文康二審宣判

2016年2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公佈了原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秘書吳文康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文康無期徒刑。吳文康提起上訴,吉林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吉林省高院認為,吳文康檢舉、揭發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是在配合中央工作專辦對王立軍事件調查時檢舉、揭發的,而不是到案後;吳文康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經查,其是在中紀委對其立案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的受賄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構成自首。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吉林高院駁回吳文康上訴,維持原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