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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學文

(中信銀行寧波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

鎖定
吳學文,曾任中信銀行寧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 
2023年7月20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信銀行寧波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4] 
中文名
吳學文
國    籍
中國
犯罪類型
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吳學文人物履歷

曾任中信銀行寧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1-2] 

吳學文人物事件

吳學文違紀被查

2022年8月1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寧波市紀委監委消息:中信銀行寧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寧波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1] 

吳學文依法雙開

2023年1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寧波市監委消息: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與浙江省寧波市監委對中信銀行寧波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吳學文身為長期從事金融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不珍惜組織的教育培養和提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和宴請,套取費用搞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組織原則,違規選拔任用幹部,政績觀扭曲,規則意識淡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特定關係人大肆謀取利益,通過金融產品投資和其他交易形式掩蓋權錢交易實質,收受鉅額財物;突破道德底線,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是“兩面人”和隱性腐敗的典型。
吳學文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信集團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吳學文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吳學文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寧波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吳學文提起公訴

2023年2月22日,“寧波檢察”微信公眾號消息,中信銀行寧波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由寧波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學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吳學文利用擔任中信銀行貴陽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副行長,中信銀行寧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學文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學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 [3] 

吳學文一審開庭

吳學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一審開庭
吳學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一審開庭(5張)
2023年6月13日上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信銀行寧波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該案由寧波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衞華擔任審判長,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學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吳學文利用擔任中信銀行貴陽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副行長,中信銀行寧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302.201962萬元。2013年10月,被告人吳學文作為中信銀行貴陽分行風險總監、信審委員會主任,違反國家規定為貴州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發放貸款2.5億元。後因該公司逾期無法償還貸款,造成1.885億元貸款無法收回。案發後,吳學文主動投案,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吳學文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吳學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吳學文進行了最後陳述,對起訴指控其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表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部分市直機關、國有企業組織幹部職工12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4] 

吳學文公開宣判

2023年7月20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信銀行寧波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對被告人吳學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吳學文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本案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衞華擔任審判長,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學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吳學文利用擔任中信銀行貴陽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副行長,中信銀行寧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有關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302.201962萬元。2013年10月,被告人吳學文作為中信銀行貴陽分行風險總監、信審委員會主任,違反國家規定為貴州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發放貸款2.5億元。後因該公司逾期無法償還貸款,造成1.885億元貸款無法收回。吳學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鑑於吳學文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繳,對吳學文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