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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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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天君,男,漢族,河南省濮陽縣人,1957年2月出生,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博士研究生。曾任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7年8月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中文名
吳天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7年2月
畢業院校
中國地質大學
出生地
河南省濮陽縣

吳天君人物履歷

1977.03——1978.10,安陽農業大學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78.10——1979.12,返鄉務農;
1979.12——1981.12,河南省安陽地區農科所技術員、團支部書記;
1981.12——1984.04,河南省淇縣北陽人民公社管委會副主任、主任,北陽鄉鄉長;
1984.04——1985.04 河南省淇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85.04——1987.11,河南省安陽市農工委副主任、農牧局副局長;
1987.11——1989.06,河南省內黃縣委副書記;
1989.06——1991.08,河南省內黃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1.08——1994.02,河南省內黃縣委書記(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河南分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4.02——1998.12,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98.12——2000.01,河南省安陽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1998.09——1999.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0.01——2001.12,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1998.07——2001.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1.12——2006.02,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2——2006.03,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市長;
2006.03——2011.05,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2005.09——2008.07,在中國地質大學地球科學與資源學院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
2011.05——2011.10,河南省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10——2011.12,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 
2011.12——2012.02,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 
2012.02——2016.05,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 [3] 
2016.05——2016.11,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4]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第八次、第九次黨代會代表,第八屆、第九屆河南省委委員。 [5] 

吳天君人物事件

吳天君違紀被查

2016年11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吳天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6] 

吳天君依法雙開

2017年1月2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吳天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天君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由下屬單位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羣眾紀律和工作紀律,在接待羣眾來訪工作中弄虛作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天君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後果,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吳天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 

吳天君立案偵查

201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吳天君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8] 

吳天君提起公訴

2017年7月7日,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吳天君利用其擔任中共新鄉市委副書記、新鄉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鄉市委書記、中共鄭州市委副書記、鄭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長、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吳天君一審開庭

2017年7月20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受賄一案。
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吳天君利用擔任中共新鄉市委副書記、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鄉市委書記、中共鄭州市委副書記、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長、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05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吳天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吳天君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湖北省、襄陽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吳天君一審宣判

2017年8月4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受賄案,對被告人吳天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天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吳天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吳天君利用擔任中共新鄉市委副書記、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鄉市委書記、中共鄭州市委副書記、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長、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05.250361萬元。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天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鑑於吳天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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