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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紅瓊

鎖定
向紅瓊,女,苗族,1958年11月生,貴州餘慶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74年11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主任。
2023年9月1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向紅瓊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向紅瓊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退繳在案的向紅瓊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向紅瓊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5] 
中文名
向紅瓊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苗族
籍    貫
貴州餘慶
出生日期
1958年11月
畢業院校
華南農業大學

向紅瓊人物履歷

1974年11月至1977年02月,貴州省凱里縣爐山區平田農場知青;
1977年02月至1979年10月,任貴州省凱里縣鹽業公司工作員;
1979年10月至1983年07月,在貴州農學院植保系植保專業學習;
1983年07月至1996年09月,任貴州農學院植保系教師(其間:1990年9月至1991年1月在四川外語學院出國人員培訓班學習;1995年9月至1996年9月在西北農業大學植保系攻讀碩士研究生);
1996年09月至1999年06月,在華南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植物病理學專業攻讀博士研究生;
1999年06月至2000年07月,任貴州農學院植保系教師(1999年12月評為副教授);
2000年07月至2002年06月,任貴州大學農學院植保系副主任(2000年12月評為教授);
2002年06月至2008年06月,任貴州省六盤水市副市長(其間:2005年7月至2005年12月掛職任中國工商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掛職任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科技與環境保護部副主任);
2008年06月至2011年09月,任貴州省氣象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年09月至2012年02月,任貴州省黔南州委副書記,副州長、代州長(正廳長級);
2012年02月至2016年09月,任貴州省黔南州委副書記,州長;
2016年09月至2017年02月,任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7年02月至2018年01月,任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8年01月至2022年01月,任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主任。 [2] 

向紅瓊人物事件

向紅瓊審查調查

2022年3月17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原主任向紅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省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1] 

向紅瓊依法雙開

2022年8月25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原主任向紅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向紅瓊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毫無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避重就輕,不如實説明問題;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牟取鉅額利益;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規審批出借財政專户資金;利令智昏,紀法底線失守,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向紅瓊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其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向紅瓊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向紅瓊決定逮捕

2022年8月,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原主任向紅瓊(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向紅瓊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向紅瓊一審宣判

2023年9月1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原主任向紅瓊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向紅瓊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退繳在案的向紅瓊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向紅瓊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向紅瓊 向紅瓊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向紅瓊利用擔任黔南州委副書記、州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工程項目、調整項目結算方式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59萬餘元,其中1487萬餘元尚未實際獲得。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向紅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向紅瓊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受賄所得已全部查扣在案,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