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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單位行賄罪
鎖定
向單位行賄罪,指個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 中文名
- 向單位行賄罪
- 類 型
- 條文
- 領 域
- 法律
- 相 關
- 行賄
向單位行賄罪罪名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
向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六)規定
(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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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28]
- 2.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檢察院.2020-09-11[引用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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