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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單位行賄罪

鎖定
向單位行賄罪,指個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中文名
向單位行賄罪
類    型
條文
領    域
法律
相    關
行賄

向單位行賄罪罪名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 

向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六)規定
(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5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