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名義金額

鎖定
名義金額是計算利率的本金額,一般是簽訂協議時就確定了。在某一時點上,金融市場上由借貸資金的供求關係直接決定並由借貸雙方自由決定利率。這種利率不同於銀行利率,銀行利率是一定時期內,由銀行判定,適用於銀行交流和與銀行有業務往來的客户之間的利率,但這些利率都是一定時期內利息量和本金,即名義金額的比率。利息率和利息本身之所以有數量上的限制正是取決於名義金額的多少。名義金額是貸款人放棄了的貨幣資本,是本來能帶來使用價值,因此借貸者和銀行中介必須向貸款人支付一定的報酬,這樣利率就不能為零或負數,而是在名義金額基礎上決定的一個正的百分比率。當然借貸人借用的名義金額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因而也不能將其收入的全部以利息形式交給放貸者,因此貸款者的利息和借貸者的利潤二者都有相同的上下限:資本的平均利潤和零,這個上下限圍繞名義金額的總量而決定,在資本市場上由供求來協調。 [1] 
中文名
名義金額
固定資產
營業外收入
引證解釋
新準則中有名義金額之説,通常是人民幣1元。例如:國家拔給乙單位一項固定資產,由於市場上沒有同類固定資產,很難確定公允價值;所以乙單位做成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1
貸:營業外收入 1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