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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aike.baidu.hk/item/名稱轉讓權/12751629
名稱轉讓權
鎖定
名稱轉讓權是指名稱權主體將其名稱連同其營業或者營業的一部分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與自然人的姓名權相比。
企業名稱權
的取得以登記為條件。且受到更多的限制。如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企業名稱應當由字號或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或者文字等。
中文名
名稱轉讓權
類 型
術語
相關規定
依照《民當通則》的規定。企業法人、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户有權轉讓其名稱,而非企業法人的名稱不得轉讓。名稱權全部轉讓他人的,原名稱權人喪失名稱權,不得繼續使用,受讓人對該名稱權享有完全的權利。名稱權部分轉讓的,名稱權人仍享有名稱權,並自行使用自己的名稱,受讓人則在雙方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該名稱。
[1]
參考資料
1.
.孟繁超等主編.第三編 實體法 職業律師大辭典 第一卷.吉林攝影出版社,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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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亦和为
(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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