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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書判清明集

鎖定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幔亭曾孫編輯的彙集南宋時期朱熹、真德秀、吳毅夫、陳子華、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趙汝騰等人判詞的法學彙編。大體編纂於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 [1] 
該書主要包括兩部分:一小部分不是訴訟的判決書,如卷一第一篇真西山的《諮目呈兩通判及職曹官》,是嘉定十五年(1222年),他任湖南安撫使、知潭州時勉諭僚屬的一份文件。而書中佔多數的是訴訟判詞。這類書判都反映了當時社會生活中確實發生的具體事實,而且這些事實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性質。每一書糾中雖無訴狀,但都已概括了訴訟的主要內容。每一書判都援引判決的準則,即有關法律條文,且都載明,官府如何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援引法律作出判決。 [2] 
該書是研究古代司法狀況尤其是宋代司法制度的珍貴資料。 [3] 
作品名稱
名公書判清明集
作    者
幔亭曾孫(編輯)
創作年代
南宋
類    別
法學
字    數
391000

名公書判清明集內容簡介

全書共分官吏門、賦役門、文事門、户婚門、人倫門、人品門、懲惡門等幾大部分。書中絕大多數是當時司法官員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所做出的判決。如户婚門中大多就是關於爭業訴訟和立嗣訴訟的判詞,而懲惡門則主要是對“古道惑眾”、“操執傘柄”,“干預刑名”、“擅作威福”、“侵奪國利”以及其他破壞生產、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所做的判決。 [3] 

名公書判清明集作品目錄

卷之一 官吏門
卷之二 官吏門
卷之三 賦役門 文事門
卷之四 户婚門
卷之五 户婚門
卷之六 户婚門
卷之七 户婚門
卷之八 户婚門
卷之九 户婚門
卷之十 人倫門
卷之十一 人品門
卷之十二 懲惡門
卷之十三 懲惡門
卷之十四 懲惡門 [4] 

名公書判清明集創作背景

盛時選在《後序》中講到了該書書名的由來:“《呂刑》曰“明清於單辭’説,書謂明無一毫之蔽,清無一點之污,然後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為哲人。《清明集》之作,義或肇於是乎!” [5] 
《名公書判清明集》的編撰時間,據陳智超的考證,大體可以確定為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其編輯者,已知是“幔亭曾孫”,但具體為何人,尚不清楚。 [1]  編撰該書的目的,並非作為科舉時文,也不單純是為了表彰鄉賢,而是想以此為樣板,供其他官員在執法辦案時有所借鑑,“庶幾讞疑不謬”。 [6] 

名公書判清明集作品思想

該書雖為書判彙編,但書判出自“名公”之手,且以“清明”為價值取向,以務實為特點。
一、倡廉政。該書確立了為官從政的基本要求。為官應具備“律己以廉,撫民以仁,存心以公,涖事以勤”(《諭州縣官僚》)的政治素養,所謂“律己以廉”,即“力修冰櫱之規,各勵玉雪之操,使士民起敬”,所謂“撫民以仁”,即“以哀矜側怛為心,而以殘忍掊克為戒”, “撫摩愛育”斯民也。所謂“存心以公”,即“以公心持公道,而不汩於私情,不撓於私請,庶幾枉直適宜,而無冤抑不平之嘆”。所謂“涖事以勤”,即“職思其憂,非休浣毋聚飲,非節序毋出遊,朝夕孜孜,惟民事是力,庶幾政平訟理,田裏得安其生”。並以“崇風教,清獄訐,平賦役,禁苛擾”(《勸渝事件於後》)作為從政的主要內容,竭力“為民去十害,曰:斷獄不公,聽訟不審,淹延囚繫,殘酷用刑,招引告訐,重疊催税,科罰取財,縱吏下鄉,低價買物”(《諮目呈兩通判及職曹官》),以“仰答朝廷之恩,俯慰士民之望”。對官吏的職務犯罪,給予明確的處罰,以嚴肅政紀國法。
二、慎刑罰。司法的公正與否直接關係到政治的成敗、國家的存亡。因此,司法官吏應“審謹刑名、愛重民命”(《州官申狀不謹》),秉公執法,“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輕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甑公法以徇人情”(《諭州縣官僚》),依據天理國法,公正審斷各類案件,寬慎用刑。對“以獄事為等閒”(《縣析縣官不留意獄事》)的縣官,毒虐平人”(《禁約吏卒毒虐乎人》)的吏卒,都嚴行追究,為民除害。
三、重教化。作者一再重申:“當職務以教化為先,刑罰為後”。眭以厚人倫,美教化為第一義”。教化的內容以儒家的倫理綱常為核心,宣揚孝順父母,友愛兄弟,“若於父母則不孝,於兄弟則不友,是亦禽獸而已矣”;(《因爭財而悖其母與兄》)。倡導和睦鄉鄰,“鄉曲鄰里,務要和睦,才自和睦,則有無可以相通,緩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彼此皆受其利”(《鄉鄰之爭勸以和睦》)反對大興詞訟,“且道打官司有甚便宜處,使了盤纏,廢了本業,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錢物,官人廳下受了驚嚇,吃了打捆。兩若輸或贏,又在官員筆下,何可必也。便做贏了一番,冤冤相報,何時是了”。無故興訟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對無故興訟的不法之徒除杖責之外,“仍各人給判語一本,令將歸家遍示鄰里,亦興教化之一端”(《鄉鄰之爭勸以和睦》)。“聽訟之際,尤當以正名分,厚風俗為主”,將教化作為法律規範的補充形式,以調解息訟。
四、強調法律適用。該書在處理爭訟時,強調援引法律條文,;將各種法律規範運用於司法實踐中去解決各個具體的爭訟案件。但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調整中,國家制定法規定得較為粗略,具體的變易規則,則由民間習慣、禮俗加以補充,因此,不管是嚴格適用法律,還是酌情變通適用法律,或者依習慣、禮俗斷案,都要體現一定的法的精神和原則,以作為裁決爭訟的客觀標準。如田宅典賣後,原業主並未離業,買賣雙方發生糾紛,司法官以法律為準繩,“準法,應交易田宅,過三年而論有利債負准折,官司並不得受理。又準法:應交易田宅,並要離業,雖割零典買,亦不得自佃賃”(《遊成訟遊洪父抵當田產》),準確區分和闡明瞭買賣與抵當的法律適用的不同,判決合理合法,令人折服。 [7] 

名公書判清明集後世影響

該書有材料(案例),有結論(判辭或判決書),從不同角度再現了南宋的社會矛盾,為研究宋代,特別是南宋的社會史、經濟史、法制史等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貴史料,尤其是這些史料還大都具有第一手或接近第一手材料的性質,因而就顯得更加重要。 [8] 

名公書判清明集版本信息

《名公書判清明集》流傳的本子為日本靜嘉堂所藏的宋刻本(景定二年, 1261),這是個只含“户婚門”、約六萬餘字的殘本。198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以上海圖書館所藏的明刻本為底本,宋刻本作補充,點校出版了《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華書局, 1987)。明刻本共十四卷,系明隆慶三年(1569)山東道監察御史盛時選刻本。 [5] 

名公書判清明集作者簡介

全書共計收書判473篇(以一案作一篇),未註明作者名號的107篇,註明作者名號的367篇,作者共49人,其中事蹟可考的19人。根據每人入選書判的數量多少依次對作者作一簡介。
居第一位的是胡穎,共收書判75篇。胡穎,字叔獻,號石壁,潭州人,紹定五年(1232年)登進士第,歷官知平江府兼浙西提點刑獄,移湖南兼提舉常平,為廣東經略安撫使,移節廣西,遷京湖總領財賦,鹹淳間卒。書中所收其書判,多在湖南任上。
蔡杭,字仲節,號久軒,建陽人。本書收蔡杭書判72篇。紹定二年(1229年)進士,召試館職,後任江東提點刑獄,移浙東,知隆興府,官至參知政事。書中所收書判,為其任江東提刑時所作。
翁甫書判入選28篇。甫,宇景山,號浩堂,寶慶二年(1226年)進士,歷任江西運使、太府少卿。
吳勢卿書判共收25篇。勢卿,字安道,號雨巖,建安人。淳佑元年(1240年)進士,知處州,浙西轉運使。
書史有三人各收書判22篇,他們是:
劉克莊,字潛夫,號後村,莆田人。淳佑六年(1246年)賜同進士出身。所收書判大都為任浙東提刑時作。
範應齡,字旃叟,號西堂,豐城人。開禧元年(1205年)舉進士。曾任撫州、蘄州通判,廣西提刑。
吳革,號恕齋,廬山人。曾知臨安府。 [2] 

名公書判清明集古籍級別

2020年10月30日,入選第六批《國家珍貴古籍名錄》。 [9] 
參考資料
  • 1.    何勤華著.中國法學史綱:商務印書館,2012.12:169
  • 2.    劉志主編.中外社會科學名著千種評要 法學:華夏出版社,1992.10:238-239
  • 3.    田曉娜主編.百科薈萃:政治·經濟·軍事·法律·宗教: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5.08:878
  • 4.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校. 名公書判清明集[M]. 北京:中華書局, 1987.01:目錄頁
  • 5.    陳重業輯注.古代判詞三百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10:92
  • 6.    何忠禮著.科舉與宋代社會:商務印書館,2006.12:388
  • 7.    郭成偉主編.中外法學名著指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1:93-94
  • 8.    曾貽芬,崔文印著.古籍校勘説略:巴蜀書社,2011.01:278
  • 9.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公佈第六批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和第六批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新聞網[引用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