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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

鎖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對待給付的抗辯權。
中文名
同時履行抗辯權
外文名
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根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權    力
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要求1
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要求2
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要求3
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

同時履行抗辯權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一)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
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完全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裏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買方負有交付貨款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提供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負有交付
租金的義務。關於從給付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無牽連關係,學説上有爭論,但在從給
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名馬之買受人有權以出賣人未交付得獎證書及血統證明書而拒絕支付價款。
如果履行請求權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例如,甲之A車與乙之B車互易,非因不可抗力A車毀損、滅失,甲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乙對甲之替代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甲對乙之給付B車請求權,仍得同時履行。
(二)當事人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
如果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是依照當事人約定等能夠確定先後履行順序的,自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餘地。例如,甲將A電腦出賣給乙,約定甲在2月1日交貨、乙在2月5日付款。在此情形,因當事人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故雙方當事人無同時履行抗辯權。在2月1日至2月5日,如甲未交貨,乙有權請求甲交付貨物,甲無同時履行抗辯權,而甲無權請求乙支付價款,因為乙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乙對此享有抗辯。在2月6日,乙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固無疑問,但甲是否享有履行抗辯權,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此時應類推適用《民法典》第525條,賦予債務人以履行抗辯權。依此説,甲享有履行抗辯權,即有權以乙尚未履行價款支付義務為由,拒絕乙交付電腦的履行請求。本書認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後履行的當事人應當享有履行順序的利益。故在前舉之例,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先履行交貨義務的甲,在乙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並無履行抗辯權。
(三)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履行期限
如果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到期,在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該當事人可以主張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無須適用同時抗辯權制度。例如,甲將A電腦出賣給乙,約定甲在2月1日交貨、甲交貨的同時乙付款。在1月31日,甲、乙的債務均未屆履行期限,甲、乙均無履行請求權,故亦不生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可以主張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的抗辯。在2月1日,如甲未交貨,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如果對方當事人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則其債務消滅,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將A電腦出賣給乙,約定甲在2月1日上門交貨、乙同日付款。若甲在2月1日交付電腦給乙,且履行符合約定,則甲的債務消滅。如甲請求乙支付價款,乙無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對方當事人已經提出履行,債務人亦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已經按時上門交貨,乙無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乙已經通知甲前來取款的,甲無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僅當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且未提出履行時,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縱使構成不可抗力,也不影響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在前舉買賣合同之例,在甲交貨途中山洪暴發阻斷去路,致使甲無法按期交貨,縱然構成不可抗力,乙仍有權針對甲的價款給付請求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形,如在前舉之例,甲在2月1日根本未將電腦交付給乙,乙有權拒絕支付價款。在對方當事人部分履行時,根據《民法典》第531條,如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則債權人不得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在此情形下,債權人就債務人未履行的部分固然有權拒絕對待給付,但債權人對於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應視其能否實現部分的合同目的而定。例如,甲、乙訂立100噸大米的買賣合同,出賣人甲交付了50噸大米,若就該已經履行的50噸大米,乙的買賣合同目的可以部分實現,則乙應當履行相應部分的價款給付義務再如,甲向乙出賣一組配套沙,出賣人甲交付了該組中的一個沙發,因乙僅當受領全部沙發時,其合同目的才能實,故乙有權拒絕履行全部的價款給付義務。如果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同時履行抗辯權仍然存在。例如,在前舉電腦買賣合同之例,若乙受領遲延,甲不重新提出履行、交付電腦,乙仍有權拒絕支付價款。
在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即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的情形,如前舉電腦買賣合同之例,
無論特定物買賣還是種類物買賣,甲均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甲的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乙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於此情形,就乙履行抗辯的範圍而言,利益狀態與部分履行時相似,其僅能就部分還是能就全部的履行請求提出抗辯,應以瑕疵給付能否實現合同目的為標準予以判斷。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存在屋頂漏水等嚴重問題時,承租人無法居住,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此時承租人有權拒絕履行全部的租金支付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常見問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及其擴張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僱傭等合同。有疑問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否適用於合夥合同。對此存在爭議。本書認為,應當根據合夥合同的非交換性中合夥人的具體利益狀態予以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在利益第三人合同,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民法典》第522條第2款)。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民法典》第548條)。但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仍應由讓與人向債務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553條)。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而產生的恢復原狀法律關係中,可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乙之間的電腦買賣合同,因出賣人甲根本違約,乙解除合同。甲對乙返還價款的義務與乙對甲返還電腦的義務,處於同時履行抗辯關係。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1.實體效力
若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則無須當事人主張,即足以排除履行遲延。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履行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時,不構成違約。例如,在前舉電腦買賣合同之例,甲未在2月1日交付電腦,乙也未在2月1日支付價款。履行期限經過後,因甲、乙均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甲、乙均不構成違約。
若一方當事人有意使他方陷於違約,則必須依合同本旨提出履行,否則他方當事人不構成違約。在前舉電腦買賣合同之例,甲僅要求乙交付價款而未提出履行的,乙不構成違約,無須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若甲已經按時上門交貨,乙未受領,則乙未履行價款給付義務構成違約。若乙已經通知甲前來取款,甲未前來受領,則甲未履行電腦交付義務構成違約。
2.程序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以一時阻卻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在訴訟程序上,如果當事人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不得依職權審查。在被告沒有行使同時抗辯權時,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履行。如果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應當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即附條件的給付判決。在前舉之例,若甲請求乙支付價款,判決主文即應為“被告乙於甲交付電腦時,應支付價款”。不過,現行法並無同時履行判決的明確規定,法院的裁判方式也各有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案例分析

重慶二中院判決萬X裝飾公司訴三X公司裝飾合同糾紛案 
——未交付發票不構成債務人拒履行債務的理由
(一)案件要旨
當合同中沒有關於債權人須先交付發票,債務人才支付價款的明確約定時,債權人交付發票只能作為合同給付義務的附隨義務,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未交付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價款。
 (二)案情詳情
2011年3月16日,原告重慶市萬州萬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X公司)與被告重慶市巫山縣三X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X公司)簽訂《重慶市巫山縣三X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巫峽賓館鋁合金及幕牆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材料到達施工現場時,支付合同總額的30%;鋁框架安裝完畢,支付30%;玻璃安裝完畢,支付10%;工程竣工驗收15日內,一次性付清尾款。同時,雙方約定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5%。隨後,萬X公司如約完成裝飾工程,但三X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後萬X公司發出《關於巫山巫峽賓館拖欠重慶市萬州萬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工程款的函》,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鄧小寧簽收該函,之後陸續向萬X公司付款,但原告均未向被告交付發票。其間巫山縣地方税務局向三X公司發出税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三X公司催促萬X公司開具建築安裝發票。三X公司拒絕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51萬元。三X公司訴至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51萬元工程款及利息。
(三)裁判要旨
巫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萬X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交付發票只是一種從義務,被告三X公司以原告未交付發票作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完成裝飾工程後,被告應當及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巫山法院判決:由被告三X公司支付原告萬X公司工程款51萬元及資金佔用損失。
三X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萬X公司有責任對已付工程款提供建築安裝發票,但支付工程款是三X公司的法定義務,三X公司以萬X公司未及時開具建築安裝發票為由,拒付工程餘款沒有法律依據。
重慶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專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能否以原告未交付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1.本案的法律關係屬民事法律關係,而非行政法律關係,被告以為避免給國家税收造成損失而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另根據相關規定,凡從事建築業(建築、安裝、修繕、裝飾業)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務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納税,取得建築安裝發票。發票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税人的納税關係,不開具發票屬於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政法律關係,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本案顯然屬於合同雙方的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行政法律關係。原告未按照規定開具建築安裝發票,儘管有逃税漏税嫌疑,也應由國家行政機關給予相應處理,故被告以為避免給國家税收造成損失而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2.被告無權對原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故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需具備四個條件,即雙方當事人須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須雙方均沒有履行債務;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須雙方的對等債務是可能履行的。據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雙方的給付義務是對等的,雙方債務是對價的。在本案中,原告作為工程的裝修方已完成了裝修,併為被告所接受,其主要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而原告開具發票的義務僅為該合同的附隨義務,與被告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並不是對等對價的,被告則不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得以原告未交付發票為由拒絕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另被告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本案中,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原告應當先交付發票,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的規定,也説明開發票的行為發生在收款之後,而不是發生在收款之前。因此,被告以原告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欠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當然,如果本案原告應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除了可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外,還可向税務機關投訴,以追究原告偷税漏税的行為。
3.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來講,被告也應支付款項 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效力,即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對於本案中的工程施工合同來説,施工方即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項目是主要合同義務,而開具發票僅是附隨義務;施工方的合同主要義務均已履行,被告以未開具發票這一次要合同義務來抗辯其主要合同義務的履行,則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當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原告也應及時在税務機關開具發票交付被告。

同時履行抗辯權相關詞條

先行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