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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

(美國流浪漢)

鎖定
吉迪恩是一個美國流浪漢,被指控犯有搶劫罪,被警方逮捕。因沒有錢請辯護律師,一審時自我辯護被一審判決5年監禁,後意識到因為法官沒有給他指定辯護律師,他沒有獲得公正的辯護,提起申訴。經法院重新指派律師審理後無罪釋放。
本    名
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
出生地
美國佛羅里達州

吉迪恩事件經過

偷竊案
1961年6月3日凌晨,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市的海灣港桌球室發生了一起盜竊案,桌球室的門被打破,店裏丟失了十幾瓶飲料、啤酒和葡萄酒,還有收銀機裏的65美元硬幣,目擊者庫克聲稱他曾看到吉迪恩在桌球室裏,後來還拿着一瓶酒出來,在街道拐角的電話亭打了個電話後,鑽進了一輛正在等待的出租車裏。警方根據這一關鍵證詞逮捕了吉迪恩,後者很快被控以輕盜竊罪。
兩個月後,吉迪恩接受了法官和陪審團的審判,剛剛開庭,吉迪恩回答法官提問時就直言他沒有做好準備,請求法庭指派一名律師替他辯護。不過,法官駁回了他的請求,理由是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法律,法院只能為被控死罪的被告人指派律師。儘管吉迪恩在法庭上篤定地稱,聯邦最高法院規定他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但最後仍不得不進行自我辯護。
吉迪恩照單全收了控方提供的陪審團名單,也在法庭上對證人庫克進行了簡單詢問,但是庫克直接否認自己曾因重罪而被判刑的前科,吉迪恩卻並未追問庫克作為證人的可信度,吉迪恩同時傳召了8位證人出庭,但是,這個只上了8年學(美國是12年制義務教育)的流浪漢,根本不是久經沙場、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控方律師的對手。
無論是對最終決定他命運的陪審團成員還是對於那些上庭指證他的證人,由於受到拘禁,吉迪恩都無從調查——事實證明,最不利於他的證言,來源於庫克這個有前科,並且在法庭上撒謊的真正盜竊犯。
當然,吉迪恩的經歷也沒有好到哪裏,51歲的他犯過4次重罪,坐過很多次牢,臉上佈滿了皺紋,頭髮花白,雙手和嗓音都微微顫抖,語調憂傷而頹廢,後來為他著書的美國知名記者劉易斯稱他看上去至少比實際年齡大15歲,“看上去就像是一個頻繁遭遇不幸,因而所有希望和恐懼都破滅的人”。
這也是他留給陪審團的印象。
因此,結果顯而易見,聯審團裁定他罪名成立,法官給他判了這一罪行的最高刑期:5年。 [1] 
上訴書
吉迪恩感到自己受了莫大的冤屈——後來的事實也證明他確實不是那樁竊案的真正罪犯——不過在那紙著名的申訴狀中,他並沒有過多地陳述他是多麼清白,他只是一再強調,自己被剝奪了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吉迪恩請求最高法院複審他的案子,他用監獄提供的橫間格信紙寫就了訴狀,雖然標點和語法錯誤百出,但鉛筆字跡卻仿照着印刷字體一絲不苟。
吉迪恩是以美國法律規定的“窮人免費申訴特權”向最高法院申訴的,即所謂的“赤貧人上訴”,在這類申訴中,當事人不需要繳納300美元的申訴費,申訴書也不用打印,只需要寫在紙上就行,程序也大為簡化。
事實上,值得最高法院複審的赤貧案件並不是很多,較之一般案件13%的複審率,赤貧案件只有3%。
當然,雖然利用在監獄時間現學現賣地“突擊”了一些法律知識,吉迪恩仍然不知道,在當時的美國法律上,獲得律師幫助權並沒有他認為的那樣毫無爭議。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雖然在1791年就規定,刑事被告人在法院受審時有權請律師辯護,但這一直以來都是富人才享有的權利,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才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判決中確立,各州法院應免費為被控死罪的窮苦被告人提供辯護律師,舒赫蘭大法官在判決時的那句話也很有名:“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傾訴的權利,如果不包括律師代為傾訴的權利,那麼這個權利就沒有多大意義。”
6年之後,最高法院又在一起案件中對上述規則作了擴展性解釋,要求各級聯邦法院必須免費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提供律師,無論其被指控的是不是死刑。
不過,吉迪恩案也並不符合這一要件,因為他是在州法院受審,而非聯邦法院。就在他上訴的20年前,跟他有着同樣遭遇和要求的當事人也沒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貝茨訴布雷迪案發生在1942年,農夫貝茨被控搶劫後,要求法庭指派律師但遭到拒絕,因為當地僅在謀殺案和綁架案中才會為窮人指派律師。貝茨被定罪後,也向最高法院上訴,該案在最高法院引發了爭議,最終以6:3的多數反對駁回了貝茨的上訴,判決中説:“獲得律師幫助對於一場公平的審判而言並不是一項基本的權利。”
20年後,吉迪恩將相同的問題再次擺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面前,一切都那麼相似。
最高法院會不會推翻自己的判決呢?這在此前雖有先例,但並不常見。 [1] 
律師是一種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
吉迪恩的幸運在於,在是否廢止貝茨判例的問題上,最高法院這次達成了高度的一致。
這其實從最高法院給吉迪恩選擇的律師就能看出來:阿貝·福塔斯是一位經驗豐富且能力出眾的律師,他後來也成為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參與審理吉迪恩案的道格拉斯大法官後來回憶時甚至説,福塔斯在此案中的滔滔雄辯是他36年大法官生涯中聽到的最佳法庭辯護。
結果正是,吉迪恩獲得了他最想得到的判決:最高法院撤銷了佛羅里達州法院對他的有罪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佛羅里達州和其他兩個州請求維持貝茨案的效力,但另外22個州則作為法庭之友指出,貝茨案從一開始就是個時代性的錯誤,現在應該予以廢除。“我們贊同後一種意見。”
這紙偉大的判決在列舉了一系列律師幫助權案件後指出,在對抗制的刑事司法體制當中,任何一個被拖入審判而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人,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都不可能獲得公平的審判。
那句著名的語句也出自同一段話:“政府僱傭律師提起公訴,有財力的被告人則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這些都非常明確地表明瞭一種廣為接受的理念: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是一種必需品,而不是一種奢侈品。”
判決一個月之後,克拉克大法官將吉迪恩案稱為“歷史性的判例”,並稱其“對於司法制度動作所產生的影響可能要超過最高法院判決的其他任何案件”。
案件重審之後,吉迪恩無罪獲釋,這時他已經在州立監獄關押兩年了。他站在為他祝福的人羣之中,眼泛熱淚,比平時顫抖得更加厲害地談論他未來的生活計劃。他回答記者的提問,承認自己有一種大功告成的感覺。 [1] 

吉迪恩歷史意義

發回重審的決定對吉迪恩本人肯定是有決定性意義的,後來法指派的律師,在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後,成功地為他辯護,令他得以無罪獲釋。
後來的事實也證明,這一程序上的正義保障了實體上的正義,警方後來發現,那個所謂的關鍵證人庫克才是盜竊的真正案犯。
吉迪恩案判決後的3個月內,最高法院根據該案確立的規則,撤銷了來自10個州的31個下級法院的有罪判決,並將這些囚犯主張獲得律師幫助的案件都發回重審。
各地對於支持貧窮被告人獲得充分的律師幫助的努力,在吉迪恩案判決之後,立即以令人吃驚的速度向前推進。
各州對吉迪恩案判決的反應非常迅速,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佛羅里達州,在僅僅兩個月後,州議會就批准了一項法案,在州內全部16個司法巡迴區設置公設律師制度。
在吉迪恩案作出判決之後,一些法律組織發起了美國有史以來對貧窮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最廣泛的運動。例如,福特基金會批准了230萬美元用以資助全國法律援助和辯護人協會。
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又再次重申各級法院應為窮人免費提供司法援助。甚至影視劇裏熟知的,美國警察在抓獲嫌犯後必須高聲宣讀的“米蘭達告誡”中也有這樣一條——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請不起律師,法院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也是源於吉迪恩案的判決。
更重要的是,吉迪恩案判決延伸到了更廣泛的領域,即如果第六修正案確認的獲得律師的權利具有根本性,各州必須服從,那麼最高法院也可以認為權利法案的其他條款對各州也有約束力。
實際到了上世紀60年代末,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裁決,要求各州遵守權利法案給予的其餘大部分權利保障,包括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禁止雙重受審等。
吉迪恩在重獲自由之後,又開始了他的流浪生活,直到61歲去世,給他捐贈的墓碑上刻着他申訴狀裏的一句話,“每一個時代法律都會有所進步”。 [1] 

吉迪恩人物評價

“如果一個身份卑微的、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罪犯,沒有坐在他的監獄單間裏,用一支鉛筆在一張紙上寫了一封給最高法院的信,美國龐大的法律機器本來會不受干擾地繼續運轉。但吉迪恩的確寫了那封信,而美國法律史的整個進程都為之改變。”
——美國前司法部長羅伯特·肯尼迪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