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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

鎖定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是吉林省牧業管理局更名的。 [7] 
中文名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
辦公地址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1486號 [5]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畜牧業(包括畜牧、獸醫、獸藥、飼料、畜產品質量安全、生鮮乳生產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畜牧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2.擬訂全省畜牧業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產業化管理及行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負責提出行業投資計劃建議,承辦行業基本建設、綜合開發和財政資金等方面的項目審查工作。
3.負責組織畜禽品種、畜產資源、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全省畜禽良種測定、繁殖改良和推廣體系建設。
4.承擔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起草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工作;負責畜產品加工業的發展規劃、結構佈局和綜合協調;指導全省畜牧業飼養、加工、銷售的一體化經營;負責生鮮乳生產、規劃、基地建設的監督管理以及收購站統計等工作。
5.負責全省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獸醫醫療器械、飼料行政管理和種畜禽、獸藥等生產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殘留監控工作;監督實施全省畜牧業標準化生產。
6.負責全省動物防疫、檢疫、監督工作;制定動物疫病防治規劃;負責動物產品檢驗檢疫;負責制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發佈、撲滅等應急工作;承擔省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7.根據國家畜牧、獸醫行業技術標準,組織擬訂地方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審核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獸用生物製品經營許可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許可證。
8.制定畜牧業科技教育培訓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指導科技推廣、教育培訓工作和畜牧行業科技隊伍建設;負責畜牧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管理工作。
9.負責畜牧業的經濟、技術信息工作;負責畜牧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0.負責畜禽屠宰監督管理。
11.負責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職責。
12.加強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等職責。
13.加強飼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14.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領導分工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柴冠
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程文軍
分 工 範 圍:協助局長分管行政辦公、動物防疫、獸醫藥政等工作。
分 管 處 室: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防疫監督處、獸醫藥政處。
分管局直屬單位: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動物衞生監督所、省獸藥飼料檢驗監測所。
黨組成員、副局長:孫福餘
分 工 範 圍:協助局長分管規劃財務、質量安全、畜產品加工、飼料飼草和畜牧獸醫信息化等工作。
分 管 處 室:規劃財務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畜牧綜合執法處)、畜產品加工管理處(奶業管理處)、飼料飼草處(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分管局直屬單位:省牧業信息中心、省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省長嶺種馬場和吉林畜牧獸醫雜誌社。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成太
分 工 範 圍:協助局長分管人事、畜牧產業發展和黨建等工作。
分 管 處 室:人事處、畜牧發展處、機關黨委。
分管局直屬單位:省畜牧總站、省畜牧獸醫科學研究院和省養蜂科學研究所。 [6]  [8-9]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內設機構

1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2人事處
3規劃財務處
4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
5畜牧發展處
6防疫監督處
7畜產品加工管理處(奶業管理處)
8獸醫藥政處
9草原飼料處(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10機關黨委 [3]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人員編制

省畜牧業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5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省首席獸醫師、總畜牧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直屬單位

1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2省畜牧總站(加掛吉林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吉林省種畜品質監督檢驗中心牌子)
3省動物衞生監督所(加掛吉林省鐵路獸醫衞生處、吉林省動物衞生安全處理中心牌子,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4省畜牧獸醫科學研究院
5省獸藥飼料檢驗監測所(加掛省畜產品有害物質殘留檢測中心的牌子,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6省牧業信息中心
7省養蜂科學研究所(加掛吉林省蜂產品質量管理監督站、吉林省蜜蜂遺傳資源基因保護中心牌子,駐吉林市)
8省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加掛吉林省畜禽定點屠宰領導小組辦公室、吉林省畜禽產品監測站牌子)
9省長嶺種馬場(駐長嶺縣) [4]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