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吉林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協會

鎖定
吉林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協會是由廣大中小企業及知名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於2010年5月27日正式成立。
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在工信廳、民政廳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秉承“服務第一、信譽至上,合作分享、創新共贏”的宗旨,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和中小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協會創辦了自己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及會刊《創業》雜誌。協會先後榮獲“中國中小企業創新服務先進機構”、“5A級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中文名
吉林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協會
特    點
全省規模最大、覆蓋面最廣的
性    質
經濟類民間組織
理事以上會員
526家

吉林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協會建設宗旨

以“解決企業困難,服務企業需求”為己任,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面向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協調政府和社會兩種資源,促進實現政府引導、支持、服務於企業,企業健康成長、發展、貢獻於社會的兩個意圖;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自尊、自愛、自強、自律為己任,維護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全省經濟快速發展而努力。

吉林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協會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吉林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為吉林省行業性社會團體。由吉林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自願組成,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組織。
第二條 本協會宗旨: 以“解決企業困難,服務企業需求”為己任,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面向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協調政府和社會兩種資源,促進實現政府引導、支持、服務於企業,企業健康成長、發展、貢獻於社會的兩個意圖;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自尊、自愛、自強、自律為己任,維護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全省經濟快速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協會上級主管部門是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接受吉林省社團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吉林省長春市中小企業創業大廈(長春市寬城區建設街199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業務是:
(一)教育本會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講究職業道德,規範自身行為,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願,向會員貫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要求和意見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社會榮譽,幫助解決疑難問題。
(三)為民營和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人員培訓、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佈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等提供服務。
(五)組織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和企業家活動;開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資質與資格認證、企業管理升級等業務。總結推廣中小企業先進經驗。
(七)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檢等出版物。
(九)承辦主管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工作,並與其他社會團體密切協作。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入會並承認協會章程;
(二)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和義務;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協會秘書處審查,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會議通過;
(四)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實施監督;
(三)有權優先參加和享受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服務;
(四)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有權註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和本會特邀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會員標準;
(五)決議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遲召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和監督其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種議案;
(三)批准或確認新會員;
(四)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名單。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出席會議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九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內設職能部、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副會長、名譽副會長由發起單位推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按本會章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程序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不超過四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由會長提名,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設1-2名副秘書長,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高級顧問、顧問。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本質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領導協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任免副秘書長、秘書處各室、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的職能是:
(一)研究協會發展戰略;
(二)審定本會年度計劃;
(三)研究決定提交審議的事項;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核准申請入會會員;
(七)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不是獨立社會團體,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應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收支審批、監督、管理辦法,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提交會長辦公會審查。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在主管部門組織領導下,對資產財務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審核,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三十八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