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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鎖定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吉林省長春市長春大街518號,設18個內設機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1] 
中文名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內設機構
17個
行政編制
86名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省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核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請國家或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全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家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研究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省政府審批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省內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省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規劃、計劃;監督管理和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國家和省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並監督使用。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佈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廳內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相關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我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四)規劃處。
編制實施全省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省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計劃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管理,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的政策措施。
(五)財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規定,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管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擔國家和省撥專項資金、基金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以及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
(六)耕地保護處。
負責全省耕地保護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制定全省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政策和辦法,管理指導全省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工作。
(七)土地開發整理處。
擬訂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政策;擬訂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管理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和省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新增耕地儲備庫建設。
(八)地籍管理處。
擬訂全省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訂全省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劃;擬訂土地權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九)土地利用管理處。
擬訂全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對土地供應實行全程監管;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指導並實施基準地價更新,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
(十)地質勘查處。
負責探礦權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探礦權市場和地質勘查資質;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和糾紛;承擔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十一)礦產開發管理處。
負責採礦權管理。負責組織擬訂省內國家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置方案;負責落實國家有關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制度和規定;制定並下達開採總量控制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管理採礦權市場;擬訂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組織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依法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處。
貫徹執行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組織擬訂我省實施辦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核定、礦產資源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組織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家系統;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三)地質環境處。
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和礦泉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熱水、礦泉水勘查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工作;管理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四)執法監察處。
組織對全省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和礦產的非法開採、非法勘查、非法轉讓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十五)科技外事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和計劃;負責全省國土資源行業科技立項、科技成果評審工作;負責全省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建設的管理;組織管理全省國土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全省市(州)國土資源局黨政領導班子及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處級幹部的管理;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七)信訪處。
負責受理、辦理、複查複核信訪事項;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諮詢;負責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和裁決的受理、調查;協助有關處室辦理聽證事務;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8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土地監察專員1名(副廳長級);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總工程師、總規劃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0名。
五、其他事項
(一)河道採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水利廳對河道採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採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採砂規劃和計劃。河道採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二)執法監察處對外使用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名稱和印章。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地理位置

地址:長春大街518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