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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鎖定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吉林市文聯,是吉林市各文藝家協會,各區、縣文聯、市屬各局、各企業文聯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市文藝家的紐帶和橋樑。
中文名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成立日期
1952年12月3日
組織性質
人民團體
業務主管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發展歷史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成立於1952年12月3日,始稱吉林市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於1978年10月20日吉林市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召開了二屆二次全體會議,在討論《吉林市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章程》時,同意將吉林市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更名為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並通過了《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要職能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吉林市委員會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吉林市文藝界,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實際,致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文藝事業,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不懈努力奮鬥。 [1]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要職責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組織和團結全市廣大作家、藝術家及文藝工作者,樹立正確的文藝觀,努力創作,繁榮和發展我市文學藝術事業;2、負責有關市級文學藝術方面的協調、聯絡、服務工作,協調指導和管理有關協會的工作;3、負責對各縣(市)、企業文聯的指導、協調、聯絡、服務工作,指導縣級文聯建設和企業文聯建設;4、組織開展全市性或具有較高水準的文學藝術活動。扶持文藝創作、開展文藝採風、展覽、演出、研討等項活動,活躍社會文藝生活,滿足羣眾文化需求,推動文藝的繁榮發展;5、主辦《短篇小説》雜誌,充分發揮文藝期刊在文藝工作中的作用;6、負責文學藝術人才的培訓、培養工作。抓好文藝界的理論學習、業務學習,組織作家、藝術家及文藝工作者下鄉、下基層等深入生活、聯繫羣眾的工作,搞好我市重要文藝活動和文藝家典型的宣傳,舉辦市級和以市文聯及各藝術家協會名義開展的文學藝術評比、獎勵活動;7、開展市、地區間、國際間的文學藝術交流活動,促進我市文學藝術界與全省、全國文學藝術界及外國文學藝術家的聯繫;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結構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領導機構

權 紅,黨組書記、主席。
白鳳國,黨組成員、副主席。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機構

內設機關辦公室、組聯部和協會部;八個駐會文藝家協會:吉林市書法家協會、吉林市美術家協會、吉林市作家協會、吉林市攝影家協會、吉林市戲劇家協會、吉林市曲藝家協會、吉林市音樂舞蹈家協會、吉林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所屬事業單位一個:吉林市文學藝術家協會工作部(吉林市藝術中心)。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章程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2010年6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吉林市文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市性的文學藝術家協會、學會、研究會及縣(市)、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轄區內的企、事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協會)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文學藝術家的橋樑和紐帶,是吉林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吉林市文聯在中國共產黨吉林市委員會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諧文化,積極發展具有吉林市特色的地域文化,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三條 吉林市文聯對各團體會員履行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能,接受吉林省文聯指導,並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全市文藝領域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通過組織開展文藝創作、理論研討、學術交流、藝術展演、人才培訓、書刊出版、文藝評獎和權益保障等工作。對團體會員進行指導。
第四條吉林市文聯積極組織作家、藝術家及廣大文藝工作者加強理論學習;大力支持作家、藝術家深入生活,勇於實踐,大膽創新;積極扶植各藝術門類的創作,提倡開展文藝批評,推進藝術交流和理論研究;培養人才,努力打造文藝精品;設立吉林市藝術評審委員會,促進文藝的繁榮和發展。
第五條吉林市文聯通過各文藝團體會員,積極促進作家、藝術家和全市文藝工作者的團結,積極推動各團體會員擴大聯繫和增進友誼,促進全市文藝界的大團結。
第六條 吉林市文聯會同各團體會員積極開展海內外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維護世界和平,努力對我國和世界文化的進步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七條 吉林市文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開展各種活動,設立藝術家權益保障委員會,維護團體會員和文藝家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吉林市文聯積極推進文藝界同社會各界的聯繫,溝通黨、政府、社會各界同文藝界之間的民主協商及對話渠道,並與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及各人民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市的文藝事業。
第九條 吉林市文聯和各團體會員,根據政府的有關政策開展以文補文、多業助文的經營活動,興辦為文藝界服務的產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吉林市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市性的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縣(市)、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市企業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自動成為吉林市文聯團體會員。市內各企、事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文協),其它文學藝術團體、協會、學會,提出申請並經市文聯主席團討論批准後,可成為吉林市文聯團體會員。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團體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團體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團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十一條 吉林市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行使其權力。主席團會議閉會期間由駐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分別由各團體會員按規定條件及名額進行推選及市文聯特邀產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文聯委員會。市文聯委員會候選人選由各文藝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分別提名,市文聯主席團根據需要可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市文聯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領導人職務後,則該團體會員應推舉另一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並報市文聯主席團討論批准。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文聯主席團可討論批准文聯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市文聯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主席團。秘書長協助主席團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吉林市文聯委員會設榮譽委員若干名,由市文聯委員會主席團聘任。
第十三條 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由市文聯委員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市文聯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吉林市文聯是國家設立的人民團體,其經費主要由政府財政撥款。輔之以會員費、社會贊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吉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市文聯主席團。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