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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章程

鎖定
《吉林大學章程》是吉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章程。
《吉林大學章程》共十章九十四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舉辦者、第三章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四章組織與結構、第五章教職員工、第六章學生、第七章經費、資產、基建、後勤、第八章學校與社會、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紀念日、第十章附則。
《吉林大學章程》2014年4月24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5日予以核准。
中文名
吉林大學章程
外文名
Jilin University charter
發佈單位
吉林大學
評議機構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發佈文號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
審議通過時間
2014年4月24日
核准施行時間
2014年5月5日

吉林大學章程制定過程

為不斷規範辦學行為,推進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吉林大學自2004年起就率先開展了大學章程建設工作,2005年12月28日《吉林大學章程》經學校第十二次黨代會審議通過,並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教育部在吉林大學召開了“教育部直屬高校依法治校現場經驗交流會”,吉林大學被評為“依法治校示範校”。2010年,吉林大學承擔了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項目“推動大學內部治理結構改革,完善大學章程建設”。2012年,吉林大學被遴選為“教育部章程建設試點高校”。2013年,學校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新精神和新要求,根據改革發展的新探索和新實踐,開展了章程的修訂完善工作。2014年5月,教育部核准並公佈了修訂完善後的《吉林大學章程》。《吉林大學章程》作為學校的“憲章”,在學校改革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使學校的各項改革探索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深入推進依法治校,實現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打下了夯實的制度基礎。
《吉林大學章程》是我國高校探索現代大學制度和大學章程建設的代表性成果之一。這部章程在學校改革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不僅有力地推動了學校的穩定融合和改革發展,也標誌着吉林大學在現代大學制度建設進程中邁出了關鍵一步,同時也為兄弟院校在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的不懈努力和積極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引起了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全國高校乃至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並得到了良好的評價。 [1] 

吉林大學章程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 [2] 
吉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黨委會第7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吉林大學章程(修訂案)》,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5月5日

吉林大學章程章程內容

序言
吉林大學始建於1946年,1960年被中共中央確定為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2000年6月12日,原吉林大學、吉林工業大學、白求恩醫科大學、長春科技大學、長春郵電學院合併組建成新的吉林大學,2004年,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需大學轉隸併入吉林大學。
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匯聚了一批來自國內外的學術大師和教育精英,為國家建設、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培養了大批棟樑之才,孕育了豐富的學術思想精華,創造了眾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形成了優良的傳統和校風,凝鍊出以求真務實、自由民主、開放兼容、隆法明德、與時俱進為核心的大學精神。
面向未來,學校秉承“求實創新、勵志圖強”的校訓,遵循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學術、傳承文明、服務社會、造福人類為己任,加快推進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設,將學校建成高素質創新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高質量社會服務、先進文化引領的重要基地,努力向世界一流大學目標邁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的奮鬥目標,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吉林大學,簡稱為吉大;英譯為Jilin University,縮寫為JL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
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依據法律、法規和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學校官方網址是。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富有良知和社會責任感,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校按照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完善現代大學治理體系。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
學校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學校對校內公共事務實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主動服務國家戰略,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依法履行公共職能,推進教育國際化。
第二章 學校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家舉辦,行政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推動學校負責人選拔與產生機制改革;考核、評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調整配置給學校的教育資源;對學校不當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罰等。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活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三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六條 學校學科門類齊全,以綜合性、研究型、開放式為辦學特色;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法自主招收學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高等職業教育,合理發展繼續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學生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自主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實行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可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可向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依照規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學校發揮學科、科研及人才優勢,主動服務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揚先進文化,積極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為中華文化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貢獻。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合作與交流活動,發展留學生教育,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四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確定管理體制,設置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負責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會,黨委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查處違紀行為,確保教育清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面行政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權限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按學校、學部、學院三級設置。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依法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權,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師職務評審、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的工作職責。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經各學部學術委員會推薦、校長提名,由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席位制,委員人數為50人左右的單數,按照學院(學科)席位,經民主選舉產生。
學部、學院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依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的專門機構,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開展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
校教學委員會是負責學校教育教學事務的專門機構,對學校教學工作有關問題進行審議、評議、指導、監督和諮詢。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專門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管理、評定、學位授予等工作。
學校根據實際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積極構建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既相對獨立,又相互支撐的有機協調運行機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和組織,依其規則履行職責,輔助學校決策。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羣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成員由學校的院士代表、資深教授代表、領導班子成員、部分退休校領導、基層單位負責人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校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依其工作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置理事會,參與學校治理,對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
理事會成員由政府代表、學界精英、大學校長、著名校友、知名企業家、學校相關領導及其他社會傑出人士等組成。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置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羣團組織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根據需要在校區設立派出機構,就屬地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圖書館是學校建設發展的重要支撐平台,提供學習、研究、諮詢服務等。
第四十三條 學校博物館、檔案館、網絡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能。
第四十四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與外界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依法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六條 學校原則上以一級學科或學科羣為依據設置學院。學院作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的學系和教學中心,依相關規定和授權,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涉及黨委的工作事項由黨委書記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項由院長主持,屬於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事項由黨委書記和院長協商確定主持人。
第四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務。
院長採取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進行選拔或公開招聘產生,經學校黨委批准,由校長聘任。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置院級學術委員會,依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條 依託學院建立的各類各級研究中心(院、所)、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據相關規定和學校授權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照學科門類及實際需要劃分學部。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
學部依據學校授權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部設置學部長。學部長經校黨委常委會決定,由校長任免,根據校長授權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部設置學術委員會,依照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准入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任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聘任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新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關注青年教師的成長和發展,為其提供和創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環境和學術氛圍。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六十三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訪問學者、在站博士後、外籍教師等在學校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聘任合同,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完善教職員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據辦學實際,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章 學生
第六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條 學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就業指導和服務;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境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七)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向學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提出異議和申訴、訴訟;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 學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遵守學校考試製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並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熱愛祖國、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關愛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格。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一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三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七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在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中國共產主義共青團吉林大學委員會的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五條 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學生社團聯合會統籌、協調學生社團及其活動,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第七章 經費 資產 基建 後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學校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各類獎助基金及其他辦學經費,增加辦學資源。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九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八十條 學校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施基本建設的科學規劃,按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優化校區功能佈局,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各校區協調發展。
第八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協同創新
學校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的社會學術團體在學校設立工作機構,各工作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五條 學校充分發揮校理事會與社會溝通聯絡的橋樑作用,拓寬合作途徑,積極募集辦學資源。
第八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置教育基金會,爭取社會捐贈,籌措資金,資助學生成長,支持學術研究,促進學校事業建設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置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紀念日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由兩個半徑不等的同心圓構成,內圓中間部分為吉林大學英譯文縮寫“JLU”組成的天鵝飛翔圖案,上方有“1946”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兩圓環相間部分上方是英文“JILIN UNIVERSITY·CHINA”,下方是郭沫若題寫的校名。
學校徽章為鐫刻郭沫若題寫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郭沫若題寫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九十條 學校校歌是《吉林大學校歌》,公木作詞,王世光作曲。
第九十一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9月16日為校慶日,合校前各校的建校日為學校紀念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出,校長辦公會議擬定修改草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廣泛徵求師生員工意見後,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吉林大學章程章程特色

吉林大學第十二次黨代會通過的《吉林大學章程》是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科學探索,在學校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引起了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和全國高校的廣泛關注。這部章程以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律法規作為立法依據,認真總結和吸納了改革開放以來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制度成果,借鑑了境外大學章程的有益成分,同時着重總結和昇華了立足本校校情探索現代大學精神,進行制度改革和創新的理論和實踐。作為探索的結晶和實踐的產物,它凝聚了全校師生和校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彰顯了學校的辦學理念和特色、學校發展目標和戰略,規範了校內各種關係,明晰了領導體制、治理結構、管理模式,規定了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把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的關係建立在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上,向世界展示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也樹立了吉林大學作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良好形象。
章程確立和明晰了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與管理體制
章程依據《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黨委和校長的主要職權與職責分別做了切合學校實際的具體規定,明確界定了黨委與校長的不同權限範圍。根據《吉林大學治理結構與管理體制改革綱要》,學校對校內各種權力的關係及其運行程序進行了明晰。確立了學校對學院的管理模式,進一步明確了校部機關的機構設置和權責劃分,確定了校區事務的管理模式。章程將學校的管理體制定位為校、院兩級管理為主。各類學術組織是教授治學的重要載體和手段,章程通過規定學校、學部、學院三級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職權,為學術權力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章程關於組織機構及其權責配置和師生員工權利的規定,集中體現了學校的民主管理思想。章程規定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這是大學法人自治的制度表達。章程規定了學校的名稱、住址、法律地位、辦學宗旨、法定代表人、機構組成、法人財產,涵蓋了學校作為獨立法人主體的基本要素,對學校運行的合法性基礎做了制度性宣示。
章程遵循和彰顯了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
章程關於教職員工和學生權利義務的規定,集中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反過來也可以這樣説,因為突出規定了師生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也使得章程充滿了濃厚的人文主義色彩。一方面是對法律明文規定的師生員工權利和義務的豐富,同時也彰顯了師生員工的主體地位,更進一步明晰了師生員工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係。所有這些關於教職員工和學生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是學校從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定位出發而做出的制度性宣示和規範,對引導和規範師生員工行為,形成良好的校園風尚和大學文化有深遠的意義和影響。章程規定學校要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體現了“無救濟、無權利”的法律精神,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權利的落實做出了制度指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章程彰顯和滲透了現代大學精神
章程是現代大學制度的載體,同時也是現代大學精神的載體。章程以序言的形式,將學校凝鍊的以求真務實、自由民主、開放兼容、隆法明德、與時俱進為核心的現代大學精神做了宣示,以此來闡明學校的傳統與理念,抒發學校的理想和情懷,突出學校的定位與特色。章程的具體制度設計中,也全面滲透了現代大學精神的理念。一定意義上講,大學精神的滲透,使得章程平添了一種強烈的感召力和影響力,從而能夠更好地起到對師生員工的激勵、教育和引導作用,發揮出章程對包括廣大校友在內的學校全體人員的情感紐帶作用,弘揚吉林大學的優秀傳統,樹立學校的良好形象。
章程在法律範圍內的制度創新
章程是制度創新的結果。因為國內鮮有可資參照的大學章程,也因為當前制度轉型時期法律法規的修改變動相對較為頻繁,加之合校的特殊歷史背景,吉林大學制定這樣一部章程肯定要面臨諸多的內外部困難和挑戰,唯其如此,我校將制定章程的過程始終當成是研究和推進工作的過程,當成是制度創新的過程。章程緊緊圍繞學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總體定位,密切聯繫學校的校情實際,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做到了在法律範圍內儘可能有所創新。另外,關於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在法律規定之下做了符合法理的規定,應當説也帶有一定的創新性。
《吉林大學章程》把學校正在做、應當做和能夠做的事情以學校基本法的形式規定下來,儘管可能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但總的來講,符合高等教育發展的一般規律,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等教育的本質,符合現代大學制度的普遍原則和發展方向,也符合吉林大學的實際情況,為把吉林大學建設成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提供了制度設計和保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