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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明江

鎖定
吉明江,男,黎族,1963年5月出生,海南樂東人,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9年7月,經海南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七屆省委委員,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東方市委原書記吉明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1] 
中文名
吉明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黎族
出生地
海南樂東
出生日期
1963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吉明江人物履歷

1981.09——1984.07,海南自治州師專文史系學習;
1984.07——1987.07,海南樂東中學教師、團委副書記;
1987.07——1990.08,共青團海南(1988.04後,更名為海南省)樂東縣委副書記;
1990.08——1993.05,共青團海南省樂東縣委書記;
1993.05——1995.01,海南省樂東縣誌仲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5.01——1998.03,海南省樂東縣千家鎮黨委書記、鎮長;
1998.03——1999.03,海南省樂東縣委常委,千家鎮黨委書記、鎮長;
1999.03——2000.11,海南省樂東縣委常委,縣長助理;
2000.11——2001.04,海南省樂東縣委常委,黃流鎮黨委書記;
2001.04——2001.10,海南省白沙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1.10——2006.09,海南省白沙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6.09——2007.01,海南省昌江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7.01——2009.08,海南省昌江縣委副書記、縣長(2008年4月,晉升為副廳級);
2009.08——2014.05,海南省東方市委副書記、市長(2012年8月,晉升為正廳級);
2014.05——2017.02,海南省東方市委書記(正廳級);
2017.02——2018.09,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第七屆海南省委委員。 [2] 

吉明江人物事件

吉明江違紀被查

2018年7月25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吉明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吉明江免去職務

2018年9月29日上午,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在海口召開。決定免去吉明江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職務。 [4] 

吉明江依法逮捕

2019年1月,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主任吉明江(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吉明江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吉明江提起公訴

2019年3月,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主任吉明江(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吉明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吉明江利用擔任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東方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東方市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吉明江立案審查

2019年7月,經海南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七屆省委委員,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東方市委原書記吉明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吉明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公務出差超標準乘坐飛機頭等艙,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按規定進行迴避;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違規變相保留由領導幹部個人掌握使用的專項工作經費,強令相關部門違規批准房屋户型變更申請;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吉明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紀法意識,私慾膨脹,用權任性,腐化墮落,在省委巡視組巡視東方市期間仍然大肆收受賄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吉明江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