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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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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合發〔2009〕25號)的文件精神,設立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市政府委託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全市國有(集體)企業、授權的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
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所屬地區
合肥市
所屬部門
合肥市人民政府
現任領導
李宏卓(黨委書記、主任) [5] 

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歷史沿革

1991年以前,合肥市國有資產管理主要通過財政局各有關業務處室的財務管理來進行。
1991年,成立了全市國有資產專司機構——合肥市國有資產管理處。
1995年4月,合肥市國有資產管理處更名為合肥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1995年7月,合肥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其辦事機構與合肥市國資局合署辦公。
1998年3月,合肥市國資局在政府機構改革中升格為正縣級行政單位。
2002年,撤銷國資局,保留國資辦(正縣級)。
2007年7月,市委、市政府批准合肥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運行。 [1] 

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市屬政府委託授權單位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單位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單位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所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以及所監管事業單位的改革,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參與指導監管單位的投資、融資工作,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佈局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單位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單位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對監管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方案;負責收繳國有資本預算收入、提出國有資本預算收入的使用建議。
(七)按照出資人的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工作。
(八)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對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聯繫中央、省屬駐肥企業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領導

黨委書記、主任
李宏卓,男,漢族,1973年3月出生,大學學歷,工學學士,中共黨員。
領導委黨委和行政全面工作。
黨委委員、駐市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組長
郭囡,女,漢族,1967年11月出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
負責市紀委監委駐市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工作。
黨委委員、副主任
孫超,男,漢族,1977年9月出生,碩士,中共黨員。
負責政策法規、綜合治理、信訪維穩,企業幹部人事、人才、黨建、宣傳、統戰、羣團、教育培訓、雙擁、黨風廉政建設,機關人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政策法規處、組織宣教處、企事業人員管理處、羣眾工作處、組織人事處。
黨委委員、副主任
張慶偉,男,漢族,1968年4月出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
負責改革、戰略規劃、科技創新、項目調度、投資管理、產權管理、企業上市融資、基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發展規劃處、產權管理處。
黨委委員、副主任
江豔,女,漢族,1977年12月出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
負責機關綜合管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環境保護、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鄉村振興、機關黨建羣團等方面工作,協助負責綜合治理、信訪維穩等工作。
分管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處、機關黨委,協助分管羣眾工作處。
總經濟師
項飆,男,漢族,1971年10月出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
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財務監督及審計、統計評價、經濟運行、清產核資、企業稽察監督、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工作,協助負責產權管理、企業上市融資、基金管理、企業業績考核、薪酬工資管理等工作。
分管經營預算處、業績考核處、市國有資產稽察監督中心,協助分管產權管理處。
二級調研員
吳翔翎,女,漢族,1966年9月出生,研究生,中共黨員。
負責委黨委安排的專項工作,協助負責改革、戰略規劃、科技創新、項目調度、投資管理、四送一服等工作。
協助分管發展規劃處。 [5] 

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獲榮譽

2022年8月,被表彰為“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體”。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