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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鎖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市、市轄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之規定,我市及當時所屬四區均設立了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地    點
安徽省合肥市
釋    義
政府部門
所在國家
中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職權

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民政、民族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眾對上述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審議和意見;撤銷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領導和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指導市屬縣(區)、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根據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各部門正職領導人員;依法任免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等;作為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構設置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
法制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下 設:
辦公廳、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機關黨委。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任領導

主 任:汪衞東 [2] 
副主任:宋道軍、張業鎖、吳利林(女)、張懷科 [2]  、王海霞 [3] 
秘書長:劉曉文 [2]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全市性會議的科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前一個半月向市委專題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初步方案,市委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開時間、議程(草案)、日程(草案)等有關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擬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籌備,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需要予以協助。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由全體人大代表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不是市人大代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邀請市政協委員列席,安排公民旁聽。
第七條 每年年初報市委批准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及其任務分解表對下一次將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關事項予以安排。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
第十條 主任會議擬訂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負責同志、縣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安排公民旁聽會議。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辦公廳籌備。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及任務分解表對同年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議題等有關事項予以安排。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召開的其他全市性工作會議,由承辦機構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其他全市性工作會議由承辦機構籌備。具體參會人員依據工作需要確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