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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企業解散

鎖定
合營企業解散,是指合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事由,致使其終止經營,依法取消其法人資格的活動。解散的原因主要有:1、合營期屆滿;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1] 
中文名
合營企業解散
類    型
市場經濟法律概論術語
解散的原因主要有:1、合營期屆滿;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參考資料
  •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