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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非勞動收入

鎖定
合法非勞動收入是指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非勞動收入。
中文名
合法非勞動收入
特    點
合理性、 必要性
實    質
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非勞動收入
體    現
補償性、激勵性、效率性

目錄

合法非勞動收入必要性

目前,我國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集中表現為以下四點: [1] 
1.補償性
第一類非勞動生產要素投入者的另類付出與貢獻主要表現為:
(1)本人或家人過去勞動成果的即時享受權和使用權的付出與貢獻。這些要素投入者也許並未付出直接作用於改變勞動對象外形的勞動,但是卻實實在在地付出或減少了個人的部分生活福利,讓渡了個人財富的部分使用權,為增進社會財富或支持社會再生產提供了必要條件,作出了特定的貢獻。
(2)超強身心勞累與風險困擾中的生命體耗費。很多非勞動生產要素投入者既是企業投資人又是企業直接的創業者、經營管理者或技術發明人,他們絕不可能甚至也無法對自己的所投一投了之坐等增值,而是必須同時投入大量的交易成本(奔波洽談、市場調研等),投入切切實實的高價值勞動(技術指導、協調監控等)。巨大的心理壓力和心力付出將直接對人的健康和生命構成極大的潛在威脅。
(3)時間及機會成本的損耗。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時間是組成生命的直接材料。時間不等人,機遇不等人,一次暫時的權利讓渡有可能與千載難逢的機遇擦肩而過,無數次成功的收穫也許難敵一次較大的風險的重創。因此,這些生產要素投入者看似沒有從事具體的生產勞作,但是他們為整個社會的財富增長和生產勞動能順利有效地進行提供了必要的條件,並付出了相當份量的生理和心理的代價與成本,理應得到相當的補償。
第二類社會救助性收入獲取者的另類付出與貢獻主要表現為:
(1)被動承受波動性的工作生活狀態。安居樂業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向往的美好生活景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工作是謀生的手段,同時也是融入社會,充實生活和實現自我價值的快樂之源和人生重大需求。領取社會救濟金的人羣主要為社會弱勢羣體,由於市場機制的作用或其他原因, 他們有時需被動離職下崗重新為工作、為生計四處奔波;重新去培訓、去提高、去適應新的工作崗位,尋找新的平衡點。工作的波動往往造成生活的波動和心緒的波動甚至自尊心的挫敗感。
(2)在清貧中艱苦跋涉,奮發圖強。人的先天稟賦與聰明才智總是有差異的,每個人的生存環境和地區經濟的發展也是不平衡的。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只能是以默認、尊重每個人或每一地區自然稟賦條件或現實生產力差異為前提的市場經濟。這就使得弱勢羣體和落後地區往往處於起點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中,使得他們也許付出了十分汗水卻可能只有六分,少的二三分收穫,甚至還有收穫為負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只能讓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逐步走向共同富裕。這就必然會有許多人仍在清貧之中艱苦跋涉,奮發圖強,默默奉獻。
(3)努力參與並理解和支持市場取向的改革與開放。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有競爭就必然有先進與後進,沒有後進者的參與和努力,沒有後進者的理解、支持也就沒有先進者的成功與輝煌,更沒有整個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和快速發展。
2.激勵性
(1)激發人們對自然及物質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尊重保護,促進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使社會更快、更穩妥地發展進步,人民更早、更真實地走向全面小康和共同富裕,就必須不斷地激發人們對自然資源的珍惜、關愛、撫育和培植,深刻認識和理解“天人合一”的發展觀;就必須不斷激發人們將自己的剩餘勞動成果或暫時不用於個人生活消費的物質資源不斷地投入到社會的再生產和財富的再創造過程,使各類稀缺資源得到更好的開發利用和尊重保護,真正實現人類社會及經濟的可持續快速發展。
(2)激發人的多方面才智和潛能的挖掘與開啓,促進尊重人才、尊重創業的觀念和機制的形成。加強對合法非勞動收入的保護,有利於激發人們一般勞動以外的多種天賦與潛能的挖掘與開啓;有利於為創業者的激情燃燒不斷添加能量,為科技人、經營者的放飛不斷加固事業平台,拓展發展空間;從而有助於尊重創造,熱愛事業,奮發有為的創業觀念與機制的形成。
(3)有利於形成無效勞動退出和轉向的激勵機制。勞動可以創造財富但無效勞動也可能大量浪費和損耗財富,人類需要有所為也需要有所不為。人類不能盲目為生產而生產,而只能進行有需求的可持續的生產。因而人類不僅對資源的有效利用與開發要給予充分激勵,對資源與財富的節約和必要的暫時退出勞動的行為也必須給予充分補償和激勵。目前鼓勵勞動者適時退出勞動,不斷學習不斷深造,形成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鼓勵普通勞動者不斷向市場稀缺人才轉型已顯得十分重要。
3.效率性
(1)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使有限的資源發揮出更大的效用。對合法非勞動收入的保護,一方面,有利於社會將每個人的剩餘勞動成果或滿足了必要生活開支以外的個人積蓄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優勝劣汰,流向效率最高、財富創造力最強的羣體與經濟實體,從而使有限的社會物質資源和價值在最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或其他優秀人才手中相對集中,以發揮更大的效用和具有更多更快的增值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利於使社會有限的必要的勞動機會向最富於效率的勞動者靠近,使暫時缺乏競爭力的勞動者能通過合理補償平靜退出勞動力市場,從而使整個社會生產力得以更協調更快速地發展。
(2)有利於促進講究效率,追求公平的分配理念與機制的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説是講究效率、追求公平的經濟。資本、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並非像一般勞動要素投入者一樣按勞力價值或價格計入成本予以剛性補償,而是一種剩餘分配,即只有當要素投入者在從事的風險事業中付出了優質的腦力勞動、作出了成功決策或運作,從而創造了剩餘,產生了經濟效益時,才能獲得分配,否則,不但一無所獲,還可能承擔虧損。因而切實地保護合法非勞動收入,能可持續地對資源的配置和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形成內在的激勵與約束,真正體現“等量貢獻獲取等量報酬”的市場公平理念,從而推動社會財富更多更快地增長,使“蛋糕”越做越大。沒有對合法非勞動收入的保護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3)有利於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需要不斷打破舊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兩類合法的非勞動收入的存在,有助於支持、推動各類創業者們勇於投資不斷打破舊平衡開創新天地;有助於擴大中等收入羣體,拉動有效需求;同時也有助於降低馬太效應,減輕社會震動,以便社會和諧而穩健地導入新的平衡點,實現國家與社會經濟的健康、平穩、快速發展。
4.現實性
(1)保護合法非勞動收入是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制度的內在要求。如何將社會主義的優點與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有機結合起來,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創新的核心和難點問題。市場經濟的核心是產權制度。明確的產權制度可以極大地激勵人們創造、發明和調動人們的生產積極性,充分挖掘人的潛能。但產權規則需要強有力的國家制度來實施和保護。否則交易成本太高,交易難以進行。從以往的實踐看,我國國有企業雖幾經改革,但產權一直不夠明晰,沒有真正實現投資、責任、利益、風險的銜接與掛鈎,內耗嚴重;不少私人企業搞假集體,戴“紅帽子”,資金投入擴大再生產少,揮霍性消費高,甚至資產外移,以致“摩擦成本”、“交易成本”增大。這些與我們在基本制度環境上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有效的措施有一定聯繫。黨的十六大強調保護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對我們進一步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導意義。當前我們應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努力消除公有產權的外部性;同時進一步明晰個人產權的界定與保護,促進公有產權與個人產權的兼容性。要不斷加強國家基本制度包括憲法對產權規則的實施和保護,使屬於全體人民包括我們子孫後代所共享的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得以更合理有效的利用;使各類公、私產權要素的交易費用降低,交易效率提高;使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各自的優勢得到更好的發揮和互補,真正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巨大優越性。十六大報告還明確指出,必須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強調一切有益於人民和社會的勞動都要尊重和保護,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得到保護。
這是對傳統分配理論和分配製度的重大突破,為我們進一步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指明瞭方向: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發揮市場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調節差距過大收入,整頓不合理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加強工資制度、税收制度(包括遺產税)、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義務教育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法制和體制的改革與創新,不斷完善分配製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以降低國家管理成本,調節不同社會集團的利益矛盾。從而既充分發揮市場功能,又儘量彌補市場缺陷;既保證最廣泛的各類勞動(包括技術、管理類高價值勞動和弱勢羣體的低價值勞動及市場競爭中難免的負價值勞動)得到根本補償和剩餘分享,又保證各類非勞動要素的活力持久迸發。力求國家利益最大化,全體人民福利最大化,讓每一位勞動者和社會成員都能共同分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應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制度的內在要求。
(2)保護合法非勞動收入是符合我國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的現實需求。我國現實生產要素呈現出“一多、二少、三落後”狀態。即初級勞動力多,就業壓力大;人才與自然物質資源相對匱乏,人口、資源環境問題十分嚴峻;生產力和科技、教育相對落後,面臨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等方面佔優勢的壓力。因而如何調動和發揮勞動特別是簡單勞動以外的各類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保護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優化資源配置,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以造福於人民,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條件下,走市場化改革道路,還面臨着許多嚴峻挑戰與風險。就業壓力,三農問題,東、 中、西部地區差距等,哪一方面的問題處理不好,都有可能斷送改革的大好前程(尤其中國又是一個有着深厚平均主義傳統的國度)。現實的國情決定了,在我國發展是硬道理,穩定更是壓倒一切的。據世界銀行測算,認為我國基尼係數已達到。國家統計局副局長邱小華分析認為,我國城鄉實際差距為 : 甚至是 :。因此,當前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對進一步鞏固安定團結局面,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3)保護合法非勞動收入是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必然選擇。目前,市場經濟是世界主流經濟。隨着經濟全球化趨勢進一步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後,在收入分配方面,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要和國際接軌。我國要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就必須在保證國內安定團結局面和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的基礎上,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的方針:一方面,牢牢抓住當前引進外資和國際人才迴流兩大歷史性機遇,保護海內外各類投資者在我國建設各創業活動中的合法利益,包括其合法非勞動收入,大力引進海內外各類專業人才和智力;另一方面,要切實抓緊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的重要作用,鼓勵國人在關鍵領域和若干科技發展前沿掌握核心技術和擁有一批自主知識產權,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帶動商品和勞務出口,形成一批有實力的跨國企業和著名品牌,從而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更快地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

合法非勞動收入保護方式

首先,要保護一切合法勞動收入和合法非勞動收入,就必須建立和健全有關法律。 [2] 
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收入就是財產,對收入的保護,也就是對財產的保護。因此,從法律的角度看,可以理解成十六大報告明確了公民財產權應得到保護的原則。雖然現行《憲法》總綱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但在公民基本權利的體系中並無財產權的地位,也就是説,目前中國公民的財產權僅是民事權而非基本人權。在建立健全保護一切合法勞動收入和合法非勞動收入的法律時,必須將十六大的精神作為今後修憲工作的根本指針,通過修憲,使公民的財產權由民事權利上升為憲法權利,從一般權利上升為基本人權。如此,中國公民將享有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將獲得長久的動力。
其次,要保護一切合法勞動收入和合法非勞動收入,還要看收入的取得是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收入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取得的就應該堅決保護。不論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都存在合法還是不合法的問題。一般來説,絕大多數勞動收入都是合法收入,如工資收入、投資收入等。但也有某些勞動收入屬於不合法收入,例如,按照税法應當納税的勞動收入如果沒有納税,這漏税部分對個人來説雖然也屬於勞動所得,但卻不是合法的勞動收入。有的勞動者或企業非法制造假冒產品,也要付出一定的勞動,所形成的收入卻屬於非法收入。至於非勞動收入,當然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通過存款利息、股息、經營收益中已分配的利潤、饋贈、轉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勞動收入都是合法的,但是通過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收入就屬於非法的非勞動收入。因此説,判斷勞動收入與非勞動收入是否合法的首要依據是法律。只要是不違法的收入,不論是勞動收入還是非勞動收入,都是合法收入。
第三,保護一切合法勞動收入和合法非勞動收入,還應營造一個寬鬆的社會環境。
目前,國內有不少民營企業家,都不敢公開財產,也不敢把企業做大,因為他們擔心財產安全問題。一旦企業做大,財產增加,他們怕碰上各種名義的攤派、集資。私有財產安全是中國民營企業家共同關心的問題。有些民營企業主怕積累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護,開始把財產進行轉移,甚至轉向國外,減少了在國內的投資。這將對國內經濟發展十分不利。因此,應當營造一個寬鬆的社會環境:只要是合法的收入,都將會受到保護,不論這些收入是通過勞動所得還是非勞動所得。
十六大報告明確了對勞動者、經營者合法收入的保護,給民營企業家吃了一顆“定心丸”,這必將極大地調動民營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使許多民營企業家能夠安心地投資創業。真正做到十六大報告中指出的,“要尊重和保護一切有益於人民和社會的勞動。不論是體力勞動還是腦力勞動,不論是簡單勞動還是複雜勞動,一切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的勞動,都是光榮的,都應該得到承認和尊重。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以造福於人民。”第四,保護一切合法勞動收入和合法非勞動收入,還應該建立一套客觀的評判標準。在不同社會制度或同一社會制度中的不同體制下,評判標準不同,會對各種收入的合法與非法得出不同認識,也會因此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如地主收取地租,在封建社會是合法的,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則被視為是對農民的剝削,是非法的。
改革開放以前,私營企業被看作是資本主義的產物,是非法的,社會主義企業是不允許憑私人資本獲得收入的,改革開放以後則認為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有益補充,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樣,有些勞動收入,如長途販運收入,也曾被視作投機倒把所得,政策上不允許,現在則是受到保護的合法勞動收入。因此説,確定合法的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還應該建立一套客觀的評判標準。
我國一直以來進行的都是“勞動創造價值”的觀念教育,並且把按勞分配寫進了憲法裏,對一切非勞動收入都認為是剝削,不勞而獲成為剝削的同義詞,被認為是不合法的。現在,在我們新的按生產要素所作貢獻進行分配的分配製度建立以後,應該如何進行“勞動價值觀”教育,怎樣建立一套新的、客觀的評判標準呢?首先,我們承認“勞動創造價值”是正確的,一切價值在創造的過程中都有勞動直接或間接的參與,所以我們歸納為“勞動創造價值”。但是勞動能創造多少價值,這取決於工具的優劣以及所處的自然條件。精良的工具乃至於機器人,可以幫助勞動創造更多的價值。這部分額外的價值不能説是勞動創造的,只能説是工具的功效。工具是用資本購置的,所以這部分額外所得應該歸功於資本,於是資本也“創造”了價值。同樣地,如果地底下有石油,勞動創造的價值由於得到自然資源的幫助,比沒有這樣的幫助時更多。這部分額外所得也不能歸功於勞動,只能歸功於資源。所以在價值的分配上,不但勞動有所得,其他要素如資本和資源也能有所得,這就是非勞動的合法收入。
過去我們常講“勞動創造一切”、“勞動最光榮”,教育人們認識和理解勞動並熱愛勞動,這是有着積極意義的,但也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將勞動視為創造社會財富的唯一源泉,忽視了資金、技術、管理等非勞動因素也可以創造社會財富,甚至在“非勞動收入”和“不勞而獲”、“剝削”之間簡單地劃上了等號,這顯然是不科學、不完整、不切合實際的。因此在新時期,我們在保護合法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時,必須首先建立一套客觀的評判標準。
參考資料
  • 1.    .繆曉凌.試論我國合法非勞動收入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蘇州大學學報工科版2003年6期
  • 2.    .徐毅.如何保護合法勞動收入與合法非勞動收入.焦作大學學報200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