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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企業
鎖定
- 中文名
- 合夥制企業
- 指
- 由兩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
- 由
- 全體合夥人共有
- 有
- 合夥企業的名稱:
合夥制企業優點
- 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一定程度突破企業資金受單個人所擁有的量的限制,並使得企業從外部獲得貸款的信用增強、擴大了資金的來源。
- 風險分散在眾多所有者身上,合夥人共同償還責任,使合夥制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較之單一業主制企業大大提高。企業可以向風險較大的行業領域拓展,拓寬企業發展空間。
- 合夥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這意味着所有合夥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家當為企業擔保,因而有助於提高企業信譽。
- 經營者即出資者人數的增加,突破了單個人在知識、閲歷、經驗等方面的限制。眾多經營者在共同利益驅動下,集思廣益,各顯所長,從不同的方面進行企業的經營管理,必然有助於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合夥制企業缺點
- 法律形式的複雜性。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間的契約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夥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夥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夥關係,從而造成法律上的複雜性,通過接納新的合夥人,增加資金的能力也就受得了限制。
- 決策時滯性。由於所有合夥人都有權代表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重大決策都需得到所有合夥人同意。因而很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與差錯。
- 非經營合夥人承擔風險較大。所有合夥人對於企業債務都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就使那些並不能控制企業的合夥人面臨很大風險。
合夥制企業設立登記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 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三)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1.變更名稱的,還應提交《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
2.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者關於產權的證明或説明)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4.變更經營範圍的,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後申請變更登記。
5.變更合夥人的,應當提交新合夥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變更經營期限的,應提交相關材料。以年為單位的經營期限的起止時間的確定打印,應當將終止時間提前1日標註。
合夥制企業註銷登記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合夥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夥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公章。
□分支機構設立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合夥企業年度檢驗
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企業登記機關對合夥企業提交的年度檢驗文件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一)年檢時間: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業登記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合夥企業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最遲不得超過3月15日。